奔腾思潮》国民法官法的关键错误(苏永钦)

超扯!失智101岁人瑞3度中签当国民法官,法院:有改进之处。(中时资料库)

国民法官法还有半年就要实施,个人始终相信,至少对台湾而言,此法的主要功能不在提升民主或裁判品质,而在建立国民对司法的系统性信任,因此是整体司改的脊柱。借用群体免疫的理论来说,当一成民众当过一天国民法官后,现在还摆脱不了的文化性不信任问题(七成民众没有任何法庭经验,可是问起来就是有八成民众不信任法院),差不多就有解了。正如一位荷兰学者的比较研究所显示,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一定会有起伏变化,但只要建制运作相当时日,就很少会再移除,像生活中的学校、医院或庙宇一样,我们亲身参与整个庭审过程,感受评决的不易,也知道法官不是上帝,渐渐就可以接纳法院了。

同意这一点,在上路前能改正任何致命的错误都是好的,因此我虽在四年半前立法初期就在报上谈到国民法官法庭终局评议表决的问题,但从草案阶段到立法院审议,都未获正视,现在还是要尽最后努力。公布生效的本法第83条是这样规定:「有罪之认定,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达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决定之。未获该比例人数同意时,应谕知无罪之判决或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其理由为:「行国民参与审判之案件,均为重大案件,为求慎重,并使国民法官法庭之判决,得同时反映法官之专业意见及国民法官之正当法律感情,故明定认定被告之罪责,需包含法官及国民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达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俾使有罪之认定更具超越合理怀疑之正当性。」

重大案件必须慎重,当然!需达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认定有罪,则是为了更具「超越合理怀疑」的正当性,应该会让常看美国片的人觉得眼熟,没错,这是每个美国法官都要叮嘱陪审团的话。但操作这个慎重标准的结果是不能有任何一位陪审员反对,我们为什么要放宽到三分之二多数呢?至于从反映法官专业意见的观点,则正因为职业法官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宪法诉讼权内含的必要保障,则无罪推定本来就应深植于每个法官的内心,意见不一仍只能采普通多数决,如果采三分之二才能认定罪责,五人合议只有三人认定有罪的情形就变成了少数决,又明显抵触了审判独立所保障的法官平等。再推下去,刑事案件还能不能由独任法庭审理,好像都可质疑。简言之,我们的新制就是把陪审法庭和法官法庭的两种慎重标准加起来除以二,这又是什么标准?

进一步参考其他采法官和国民法官共审共判的设计(「参审制」),就知道特别门槛确实有其不得已之处,但特别的考量仍必须配合整体设计而有很清楚的政策逻辑,也就是在追求慎重上设法平衡这两组法官「间」先天的差异,绝对不能笼统的「一锅炒」,乃至扭曲了原来审判制度预设的种种原则。在法条外观上我们显然借鉴的是德国的刑事参审制,但其审理重罪的地方法院是由三位法官和两位参审员组成参审法庭,参审员有五年的固定任期,多由政党、公会、社团推荐,而且不少是退休人员,已经是不太素的素人,又因为人数少于法官,其功能主要即在制衡,所以三分之二的逻辑就是有罪判决至少要有一张参审员的票,借以提醒法官可能逐渐钝化的无罪推定意识,同时避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把他们当成花瓶。但我们的法庭结构真正接近的其实是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法庭由三位法官六位裁判员组成,他们在表决上采普通多数决,和法官组成的法庭一样,只是要求任何有罪判决必须有至少一位法官支持,因此极端的情形可能形成法官三票无罪压过裁判员六票有罪的少数决,背后的政策逻辑也很清楚,就是在难以判断的案件,立法者宁可相信法官的专业和经验更能贯彻无罪推定。

我们为什么舍弃结构完全相同的日本表决模式,而去套用结构迥异的德国表决模式,以致怎样都读不出这背后的政策逻辑,令人百思而不得其解。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逻辑,就是绝对的无罪优先,也就是认定无罪的法官三票可以推翻认定有罪的国民法官六票,认定无罪的国民法官四票又可以推翻认定有罪的法官三票加上国民法官两票,不论德国或日本模式的逻辑都无法支持这样的设计,这双重少数决背后只有无罪永远优先的逻辑,管他认定无罪的是法官或国民法官!这个说不清道理的规定,一直没有受到注意和讨论,但一开始实施,恐怕不要多久就会引发强烈质疑。也因为国民法官法庭只能选择性的实施于少数案件,绝大多数案件都还是由法官合议或独任的法庭审理,两相比较在罪责认定的宽严上竟有如此巨大的差异,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论由被一般法庭判决有罪确定的被告,或审判中的承审法官提起,应该都在预料之中。以其涉及人民基本权限制程度的重大,审查不可能采较低的基准,结果实在不容乐观。遑论我国民众对于犯罪的厌恶,纵使新法出于强化无罪推定原则的苦心,当民众看到重罪反而轻放的明显差别待遇时,其不平必然转移到整个人民参审的制度上,因此可能不待宣告违宪,制度已经无以为继。

怎么改?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尽速修法改采日本裁判员法庭的表决方式。朝闻道,夕改可也。(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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