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陆委会何来在法言法?(苏永钦)

大陆地区人民不存在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可说已经是我国司法体系一致的见解,依宪法的分权规定,路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有最后法律解释权的是独立审判的法官,不是行政院,当然更轮不到陆委会。(图/本报系资料照)

因为外传民众党要把一个不分区立委席次留给陆配,陆委会立刻发布新闻稿,指出「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不论其本籍为中华民国,或原籍为外国、中国大陆,凡中华民国国民而有双重国籍者,欲担任公职时都应依法放弃他国国籍」,借以「从制度上排除具双重国籍者之忠诚义务冲突」,并强调这是「在法言法」。

真的在法言法,陆委会首先应该告知民众的是民国80年修宪后明载于宪法增修条文的所有「国家」规定指的都是中华民国,比如国家统一前,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中华民国领土等等,以及据此所订两岸条例第2条的规定,二者都很清楚的把国家领土和人民的范围按主权和治权做了区分,前者衔接仍然有效的宪法本文所界定范围,后者则限于国家统治权所及的范围,因统治权的行使需以人民行使选举权为前提才被称为自由地区,借鉴的正是1990年两德统一前的西德基本法模式。学者通常就以「分裂国家」来描述这样的国家状态,如德国、韩国、中国等,和已分离国家最明显不同的地方,刚好就在它们都有处理「国内」两统治体间事务的特别部门,而不交给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部,我们国家的这个特别部门就是大陆委员会。

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新闻稿的这三段话,陆委会要表达的应该是:陆配注销大陆的户口登记,不会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但既因取得台湾的户籍而成为中华民国国民,便成为两个国家的国民而有双重国籍,因此按国籍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就要办理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当选时才有可能任职。

但正因为从宪法以降,大陆地区人民都是中华民国的人民,不是外国人,我们不可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因此大陆地区人民根本不会有本条的适用,陆委会显然也知道这个清楚的定位,才会在新闻稿里自己造法,在「外国」的唯一要件以外,用顿号加上不是外国的「中国大陆」,再套上自己想像的「忠诚义务冲突」法理来合理化。大概觉得聪明得不得了,补了国籍法一个天大的漏洞。陆委会真的不知道国籍法是前年才新修的,两个月前又提修正案,都是由陆委会参加的行政院会议通过,如果这是漏洞,你有没有失职?

从大陆地区人民转换为自由(台湾)地区人民,法制上需要有忠诚义务冲突的避免机制,当然是对的。但陆委会又应该最清楚,这个比国籍法处理外国人要复杂得多的机制就是两岸条例的第21条,在这以外,再藉给双重国籍者适用的国籍法条文来做「目的性扩张」,法理上是如何的不通!

事实上不仅陆配参选而担任选举公职已有先例,没听过当时的陆委会冯京当马凉,认为这里会有外国国籍放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这个限制新台湾地区人民行使服公职权的重大限制,在民国95年11月3日大法官就做了第618号解释,相关宪法法理说得再清楚不过,其审查基础为宪法第18条的「人民」服公职权,以及第7条对「中华民国人民」的平等权保障,该解释也在第329号解释明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后,第一次很清楚的认定我国宪法下的两岸关系为「分治与对立」之状态,由此才得出两岸条例所设服公职权的限制并未违反平等权及两地区人民交往条款的结论。

这个解释由15位大法官做成,没有任何不同意见,包括了两位前司法院长及现任司法院长,连同最近有关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有关外国人的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不存在所谓双重国籍问题,可说已经是我国司法体系一致的见解,依宪法的分权规定,路上的老百姓都知道有最后法律解释权的是独立审判的法官,不是行政院,当然更轮不到陆委会。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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