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宪法法庭须有制约(阙志克)

宪法法庭日前对判死设下多重关卡。图为宪法法庭衔牌。(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7月对国会改革法案中的13条条文裁准暂时处分,9月宣判死刑释宪案结果:死刑判决合宪,但死刑适用的范围需大幅限缩。这两个判决都违背台湾社会的主流民意,尤其是后者,因为支持死刑的民意高达8成以上。

可是,宪法法庭的判决就是全国政府机关必须遵守的最终裁定,无法申诉或也没有其他救济的管道。然而,因为宪法法庭的成员并非选举产生,但其判决却可凌驾于具民意基础的立法院所通过的法律之上,论者遂开始质疑宪法法庭的正当性,并进一步探讨制约宪法法庭的可能途径。

台湾宪法法庭的运作与美国最高法院相仿,但美国的大法官深知他们解释宪法的权威乃奠基于人民、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尊重与认同,而党派中立(partisan neutrality)、自我节制(self restraint)和极简主义(minimalism)是最高法院建立其公信力最重要的三大心法。具体而言,最高法院的判决必须超越政党利益的考量,丝毫不能有与党派挂勾的迹象;判决主体必须绝对聚焦于合宪与否的解释,极力避免造法、侵犯立法权;应尽量减少判决结果与先例的差距,以将判决对社会与现行法律的冲击降到最低。

这次的国会改革法案属于政治性极强的法案,因为执政党在野时就提出类似的方案,但一旦执政,不愿自己的行政权受损,所以全力反对。对于这种宪政机关间的职权之争,根据《宪法诉讼法》,宪法法庭本应拒绝受理,让各党派先以政治协商妥协,试着解决纷争。不此之图,宪法法庭不但受理,还在辩论庭中大幅偏向执政党,甚至不惜打破传统对「不可挽回的伤害」法律要件的解读,暂时中止副作用可轻易扭转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这些行为明显逾越了党派中立和极简主义的准则。

在死刑释宪案中,宪法法庭缺乏自我节制,完全无视「法官不应造法」的戒律,巨细靡遗地列出判处死刑的法律标准与程序要件,包括最终审言词辩论及所有参审法官需一致同意,几乎视立法院如无物,所谓越俎代庖,莫此为甚。当宪法法庭给了任一参与死刑审判的法官前所未闻的实质否决权时,但凡他有丁点虚心自省的意识,都该反求诸己,问问自己为什么这项宪法法庭判决只需多数决,而非一致决?

在美国,就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无法推翻的,所以唯一能制约其将来行为的方法就是影响其未来成员的组成。最有名的例子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以大幅增加大法官人数为威胁,促成原本对「新政」满怀敌意的最高法院幡然转向,作出一系列支持「新政」的裁决。

另一个例子,在川普任期前后,参议院共和党领袖米奇.麦康奈尔透过无所不用其极的政治手段,让川普成为唯一一位在单一任期内任命3名大法官的美国总统,成功地让保守派在最高法院维持至少20年的超稳定多数。

但是可以节制美国最高法院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台湾。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最近提出的《宪法诉讼法》修正案,则提供了一道让台湾宪法法庭可以朝着长期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的解方。该提案规定宪法法庭每次开庭的大法官出席人数必须至少是法定大法官人数(15名)的2/3,而且每项判决都必须获得至少2/3在场大法官的同意。

这个月将有7名大法官卸任,总统因此需提名7位大法官候选人替补。根据新修正案,宪法法庭每次开庭至少需要10名法官出席。如果立法院不批准任何一位大法官候选人,则宪法法庭连日常开庭都开不成。

因此,这项修正案将促使总统提名政党色彩较少、社会各方较能接受的大法官人选,不然宪法法庭就会开天窗。一旦这些政治立场较中立的大法官得以进入宪法法庭,由于2/3多数决,他们将会拥有较大的空间去影响、形塑甚至引导个案的判决,期能更有效地反映和平衡社会各个族群的利益和顾虑。(作者为国立清华大学资工系合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