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叶庆元》谁纵容党产会呛法官

大法官释字793号对《党产条例》解释宣告合宪,对政党附随组织认定与处分是否违反平等原则,有些大法官有不同意见。图为党产会外观。(姚志平摄)

司法院大法官在8月底做成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布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党产条例》相关条文全部合宪,引发舆论及宪法学界一阵哗然之后,党产会旋即于9月3日,具状要求声请释宪的7位行政法院法官回避,态度之嚣张,令人侧目。党产会主委更气焰高张地指谪行政法院法官「时空倒错」!部会首长公然对法院以及法官呛声,实在是匪夷所思!

须知,法官应具备宪法意识,在审判中秉诸宪法对法律进行检视,并进而享有「宪法解释」或至少是「声请宪法解释」之权力。这是民进党从党外时期就开始高呼且推动之制度,也在司法界获得了广大的回响。民国81年,司法院审查通过台南地方法院法律座谈会的决议,认为法官得在审判中拒绝适用违宪之法律。这是保守的司法界首度展现法官应具备宪法意识的呼声,也在民国84年获大法官肯定。大法官在371号解释中明示:「各级法院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宪法以求解决,无须受诉讼审级之限制。」

在371号解释做成之后,人民如果认为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违宪,不必再等到审判程序终结确定之后,方得向大法官声请释宪,而得以直接声请法官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并进而声请大法官解释,这大幅地促进了人权的保障与宪法的发展。

从民国84年到109年,这25年的时间,法官们透过此一得来不易的释宪声请权力,促使大法官做成了近50个宪法解释,从《检肃流氓条例》(释字384)、检察官羁押权(释字392)、通奸罪(释字554)、《社会秩序维护法》之罚娼不罚嫖规范(释字666)、《集会游行法》(释字718)等,对我国宪法及人权的进步可说居功厥伟。然而,这样一个司法界集体努力的结果,却可能因为党产会粗暴的转型正义而毁于一旦。

试问,如果法官基于宪法意识,对大法官声请释宪就要被诉讼中的一造贴上「审判不公」的标签,甚至公开批判,是不是会对法官形成寒蝉效应?

试问,当法官们怯于行使释宪声请权,对人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障,是进步还是退步?

尤其,在民主宪政的权力分立体制下,行政权应受到司法权的制衡,并必须依据司法判决来行使行政权。然而,党产会的林主委不但没有展现对司法的尊重与服从,反而选择公开在媒体前斥责行政法院法官「拿法律系大一教科书那一套内容,反过来质疑《党产条例》有违宪」。这样的嘴脸,连在戒严时期都未曾听闻,实在令人感到错愕──难道民进党的「转型正义」,竟然是连司法权也必须服从行政权的「正义转型」?

事实上,如果党产会的说法合理——法官声请释宪就代表立场偏颇,那岂不代表之前所有曾经声请释宪的法官都立场偏颇?渠等在大法官做成解释后均应自行回避,不得续行审判?如果此一荒谬的说法可以成立,岂不代表过去这些未经回避而做成的判决均属程序违法,而全部应予以撤销?

笔者理解,民进党许多人士将转型正义视为至高无上的诫命,然而在转型正义之上,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当转型正义可以抛弃人权,甚至摧毁审判公正性,那民主宪政法治国家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正常的国家,部会首长公然挑衅行政法院法官,应该会受到媒体及国会议员围剿,总统及阁揆也会要求该部会首长道歉,并撤回荒谬的回避声请。遗憾的是,我们「这个国家」,在民进党的治理下,显然不是一个「正常国家」。笔者只能期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能展现司法的风骨,不受党产会在媒体前的公然恫吓,驳回党产会的无理声请,继续依法审判。

(作者为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