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叶庆元》防疫摆中间,宪法放一边?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陈时中(中)在14日记者会中表示,将欧洲申根区域国家及杜拜的旅游疫情建议提升至第3级警告。(资料照片 姚志平摄)
自从今年农历春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中断大部分之两岸交通管道,有效「阻敌境外」,赢得社会各界好评。政府食髓知味,乃以「防疫」为名,不断地加码采取各种措施,以展现执政魄力。
从春节迄今,政府采取的手段,包括了:接管口罩工厂、禁止滞留武汉国民自行返台、透过健保卡查旅游史等等…,甚至一度还打算禁止全体医护人员出国。日昨,政府防疫措施再升级,先是认可新北市等地方政府禁止中、小学教师及学生出国的措施,表示应适用于全国中、小学,今天更进一步表示,要将禁止出国之禁令扩及到大学生。此外,政府还表示对于「非必要前往第三级疫区国家或地区」之国民,将「不得领取补偿,还将公布姓名」。
诡异的是,这些防疫措施,几乎都欠缺法律的明文授权,甚至可能抵触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防疫」的大旗下,几乎大部分的学者专家都闭口不语,选择「顺时钟」,直到新北市政府限制中、小学师生出国,才猛然惊醒,批评违法。
面对种种批评,中央政府最经典的回应是,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特别条例」)第7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
然而,这样一个构成要件空泛(「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授权手段不知所云(「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的法条,真的可以作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依据吗?
事实上,针对传染病的防疫措施,由于限制到人民之人身自由乃至于居住迁徙自由,大法官在释字690号解释中,就强调相关法律的法定要件必须符合「法律明确性」之要求。亦即法律规定之意义,必须自立法目的与法体系整体关联性观点非难以理解,且个案事实是否属于法律所欲规范之对象,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认定及判断者,方属合宪。
大法官在释字690号解释中并强调,「人身自由为重要之基本人权,应受充分之保护,对人身自由之剥夺或限制尤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之意旨,惟相关程序规范是否正当、合理,除考量宪法有无特别规定及所涉基本权之种类外,尚须视案件涉及之事物领域、侵害基本权之强度与范围、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无替代程序及各项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为认定。」大法官指出,即使是「强制隔离」措施,也应该由主管机关「参酌世界卫生组织(WHO)之意见而为符合比例原则之决定」,且主管机关为相关处分时,「亦应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相关程序而为之」,以保障国民行政救济之权利。
笔者必须强调,限制出境涉及到对于人民迁徙自由之限制,即使是针对刑事嫌犯,也必须经由法院裁定,方得以为之。政府如果认为特定国家因为传染疾病具有旅行之风险,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8条发布疫情警示,而不是片面禁止中小学师生及大学生出国。试问,如中央疫情指挥中心均认为并非疫区而无染病之风险,有何防疫上之必要而得以禁止国民前往旅游?
至于公布姓名,本质上属于行政罚法第2条第3款的「其他种类行政罚」,依据「处罚法定主义」,如无具体明确之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自不得公布相关民众之姓名。日昨中央政府宣布,将公布前往第三级疫区国家或地区国民之姓名,即显然欠缺具体明确之法律授权。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的「防疫措施」及第五章之「检疫措施」,均未授权政府禁止国民前往疫区,对前往疫区之国民更无任何之处罚条款。如今,政府居然可以针对法律未禁止之行为,自行创设罚则,岂不是行政权漫无边际、毫无羁绊?
实则,现任司法院院长许宗力大法官在690号解释的部分不同意见书中即语重心长地指出:「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人身自由,其他基本权的保障都将徒托空言,所以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都应严格审查。」许院长彼时更强调,「专业有无可能滥权,当然也是我们考察的重点。历史经验显示,当权者以罹患精神病为借口,以达整肃政治异己目的之事例,屡见不鲜。…请小心,台湾进入自由民主国家之林,还只是十多年前的事,而「好客」的台湾人民果真没有丝毫种族偏见或歧视(例如对外籍新娘或外劳),也无须本席多费笔墨推阐。…当代宪政主义不就是建立在对权力悲观、对权力不信任的哲学基础上?」
从许宗力院长的部分不同意见书来看这次政府的防疫措施,笔者不禁要赞叹许院长的高瞻远瞩。实则,政府此次防疫,在滞留武汉国民的返国权利限制部分,确实即出现「专业滥权」、「整肃政治异己」、「种族偏见或歧视」的疑虑。而目前中央政府引用构成要件及授权手段空泛不明的特别条例第7条作为防疫的「尚方宝剑」,从限制国民(师生)旅行权利,乃至于威胁公布姓名,均欠缺法律的具体授权,更没有依照行政程序法践行相关之法律程序,做成行政处分,而保障被限制国民行政救济之权利,违宪情形实属昭然。
笔者必须提醒政府,防疫固然重要,但是不能以此为由,弃法治于不顾。如果政府认为新冠肺炎之疫情业已到了必须「紧急不识法律」的程度,那与其以构成要件空泛、授权手段不明的特别条例?7条作为法律依据,还不如由蔡总统直接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发布紧急命令,并提交立法院追认,也比目前拿着鸡毛当令箭,以特别条例当尚方宝剑此等破坏法治的手段来得妥当。
诚如许宗力院长所言,我国进入自由民主国家之林历史尚浅;宪政民主法治建构不易,毁弃则仅在执政者一念之间。执政者不应持续以防疫之名,行违法毁宪扩权之实。
(作者为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