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公民投票权被阉割 人民无奈盼青天(叶庆元)

核能减煤公投案行政诉讼,如今已经过了3年,却仍然卡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诉讼程序的牛步化,令人叹为观止!(本报资料照片)

笔者昨日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参与「核能减煤」公投诉讼案的言词辩论庭,看着窗外雾蒙蒙的天空,心中不禁感到荒谬又悲凉。

悲凉的是,核能减煤公投案(「您是否同意,立法院应制定专法,使2030年以前达成核能发电比例不得低于燃煤发电?」),其实是在108年3月间获得4463人连署提出的公投案(连署门槛为1879人),如今已经过了3年,却仍然卡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诉讼程序的牛步化,令人叹为观止!(注:本案是在108年7月起诉,迄今约33个月。)

荒谬的是,本案在诉讼程序中,借由中选会的内部文件,可以清楚地发现中选会偏离中立立场,不但刻意遴选立场与政府相同的学者专家出席听证会,甚至在制作听证会会议纪录供中选会委员审议时,更只节录立场与政府相同之学者专家意见供中选会委员参考!最终,中选会就以莫须有的「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为由,否决了本件核能减煤公投案。面对这样政府明显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行政法院的法官似乎却冷眼旁观,怎能不令人慨叹?

实际上,本案的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立法院应制定专法,使2030年以前达成核能发电比例不得低于燃煤发电?」——文义非常清楚,就是建立一个立法原则,要求立法院依此立法,以核能发电的使用率为燃煤发电使用率之上限。这个连小学生都看得懂的主文,怎么在中选会的眼中,就突然变成「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了呢?

好笑的是,中选会在诉讼中突然追加理由,主张核能减煤公投案因为同时涉及「燃煤发电」以及「核能发电」,所以另外违反「一案一事项」原则。先不论这个追加理由的行为根本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14条(补正理由仅得于行政诉讼起诉前为之)之规定,中选会这个「一案一事项」的荒谬解释方式,更根本违反了中选会以往对于公投案的行政惯例。

其实,我们可以看看中选会以往通过的公投案,就知道中选会对于核能减煤公投案,到底有多么「双重标准」:

• 废核再生公投:

「你是否同意『废止核四计划,其场址作为再生能源(地热、海洋能、太阳能等)发电、观光、研究、博物馆等用途』的政策?」

o 再生能源:主文中提到了三种不同方式,依照中选会现在的标准,这算不算「三事项」?而且,到底要使用哪一种再生能源,主文也没有特定,是不是也「无法理解提案真意」?

o 针对废止核四的用途,主文中提到「再生能源发电、观光、研究、博物馆」四种可能性,这算不算四事项?提案真意是不是也应该不能明了?

• 国中小性别平等教育明定入法公投

「您是否同意,以『性别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国民教育各阶段内实施性别平等教育,且内容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主文中提到「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课程」,故显然至少包括至少三种课程,并且还有其他课程也有可能涵盖在内,如果依照中选会现在的标准,是不是也「无法了解提案真意」?违反「一案一事项」?

实则,公民投票权是国民的权利,目的就在于制衡政府,尤其在当前我国立法权、行政权,甚至宪法解释权都事实上被执政党垄断之情形,国民透过公民投票权课予立法院立法义务,更有其必要性。我国当初特别修正公民投票法,裁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将公民投票的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就是禁止政府 「假审查公投之名,行封杀公投之实」。奈何,民进党执政下的中选会,对于公民投票的箝制更是变本加厉,实不愧「民主退步党」之美誉。

最后,就算法院判决中选会败诉,本案中选会尚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而依据民进党主导修正通过的公投法,下一次公民投票必须等到2023年才有可能举行,如果真的有机会让人民公决,民进党又肯遵照执行吗?还是又会掰出一堆歪理,来践踏人民的意志呢?望着窗外灰蒙蒙的天空,人民透过公民投票权矫正政府偏执能源政策的希望感觉愈来愈渺茫,笔者不禁执笔长叹——难道百姓真的只能乖乖「用肺发电」,牺牲我们的健康,接受民进党周周跳电的能源政策,只能在记忆中回想蓝天白云的岁月?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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