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叶庆元》侵害地方自治权 违宪的是中央
莱猪将在明年元旦起开放进口,但部分县市订有瘦肉精零检出的自治条例,行政院由卫福部长陈时中(左起)、政院秘书长李孟谚、政务委员罗秉成与农委会副主委黄金城31日召开记者会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图为中时资料照)
近来为了莱猪进口议题,执政的民进党可说是杀气腾腾,行政院不但声称拥有食品卫生的专属立法权,所以地方政府管制莱猪的立法均属违宪,甚至还扬言要惩处执行自治条例的地方政府公务员。
说来好笑,网友立刻找出8年前苏贞昌院长的脸书,发现苏院长当时信誓旦旦,强调地方政府有权立法对美牛进行更严格的管制。不知何以苏院长「时空穿越打脸」自己?
撇开政治人物前后不一、欠缺诚信的争议,回到法律面,本案其实有几点值得探讨:一、食品卫生是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吗?二、食品卫生是否为地方的自治事项?三、在中央已经立法,或透过法规命令放宽管制标准的情况下,地方可否订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四、相关的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制下,有何解决机制?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先简单回答如下,再逐一说明:一、依据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18款,公共卫生属于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地方执行之事项。二、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1项、《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9款第1目及第19条第9款第1目,直辖市以及县(市)之卫生管理,属于地方的自治事项。三、依据宪法第108条第2项以及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之意旨,地方基于自治权限,得制定比中央更严格之卫生法规。四、依据《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8项,地方政府得声请司法院解释,在司法院解释前,中央不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法规之执行。
针对第一点,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18款明文规定:「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省县执行之:十八 公共卫生。」故可知,针对食品卫生此一事项,宪法业已授权中央立法并执行,或授权地方政府执行。但必须说明的是,此并非授与中央「专属立法权」,亦即宪法并没有排除地方立法的权限,此参考同条第二项条文规定(前项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内,得制定单行法规。)即明。
至于第二点,「直辖市卫生管理」及「县卫生管理」属于地方的自治权限,同样是《地方制度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地方之卫生管理」属于地方自治权限,地方有权针对卫生管理事项立法,应该也是不争的事实。
第三点,地方可否订定较中央更为严格之规范?其实是本次争议的核心争点。从宪法第108条第2项条文可知,宪法本来即未禁止地方政府制定直辖市或县的单行法规,只要与中央规范「不抵触」即可。而参考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可知,地方有权订定比中央更严格之管制标准,此并不构成抵触。
详言之,释字第738号解释是针对「电子游戏场业之设置管理事宜」,依据中央之法律,电子游戏场业应距离学校、图书馆50公尺以上(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9条),但是台北市及桃园市则将此一距离分别增加至1000公尺及800公尺,大幅提高管制标准。司法院大法官针对地方政府相关之立法,均肯认「属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事项之立法权范围,亦难谓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有违。」同理可证,针对猪肉等肉品之莱克多巴胺之含量,地方如透过自治条例订定更严格之管制标准,自非宪法所不容。
最后,当中央与地方针对管制权限发生争议时,《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8项已经明文授权地方政府,得向司法院声请解释,且在解释做成之前,中央政府不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法规之执行。换言之,中央政府不得片面主张地方法规无效,从而禁止地方政府执行对于莱猪肉品的管制法规,否则中央政府反而明确违法,并且侵害地方的自治权限,而属违宪。违宪的不是地方政府,而是中央!
针对莱猪进口之问题,目前在野党业已提案进行公投,如果一切顺利,将在今年八月进行投票。如果地方政府得尽速声请司法院解释,则在公投之前,各该地方政府均得依据自治条例进行莱猪肉品之管制,捍卫辖区内民众之食品安全,并得视公投之结果,决定莱猪肉品是否得持续进口,此方为真正之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