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美国种族优惠入学措施的缘起与落幕(叶庆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大学招生考量种族因素,系属违宪!这将严重冲击美国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进入顶尖高等教育学府的机会。图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汤玛斯。(图/路透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在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v.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一案,推翻了已经实行约50年的种族优惠入学措施,认定大学招生考量种族因素,系属违宪!这将严重冲击美国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进入顶尖高等教育学府的机会,对于平衡美国目前仍事实上存在的种族不平等现象,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回顾历史,美国立国之初,虽然在「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宣誓「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但是于制宪时,在南北各州代表的妥协下,仍然容许奴隶制度,甚至在宪法中计算各州人口时,将奴隶(非自由人口)视为一般自由人的3/5,可说是宪法明文歧视奴隶的平等性。不过,由于奴隶制度的存续影响到美国南方与北方各州的权力平衡,进而引发南北战争。联邦政府(北方)获胜后,乃于1865年通过颁布宪法增修条文第13条,正式废除奴隶制度。为了确保被解放的奴隶获得法律平等保障,美国联邦于1868年进而又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要求各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之保障(equal protection)。1870年,宪法增修条文第15条进而禁止联邦或州政府依据公民的种族、肤色或前奴隶身分,而限制其选举权。然而,徒法无以自行,奴隶制度衍生的种族不平等仍然持续在政治、社会、教育等各个领域。南方各州甚至普遍运用文盲测试及种族隔离制度,持续歧视有色人种,并阻止有色人种行使投票权。
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d of Education一案,驳斥了南方各州的「隔离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理论,指出「隔离即不平等」,认定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宪,也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1965年,联邦国会通过「1965年选举权利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s of 1965)」,以法律禁止「文盲测试」等手段妨害公民行使投票权,并允许美国联邦司法部直接介入地方选举事务,进一步扫平了非洲裔美国人等有色人种行使投票权之障碍。
为了进一步平衡非洲裔美国人以及有色人种过去所受到之歧视,美国的政府部门乃至于部分私人机构,即推动「积极性的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学校招生、就业等等环节,给予有色人种较为优惠之对待。所谓的「种族优惠入学措施」,就是由公私立教育机构在入学以及奖学金审核程序中,透过「配额(quota)」或加分等方式,对于少数族裔(当时主要是非洲裔美国人)给予优惠,以确保教育机构内的「族群多元性(racial diversity)」。
不过,对于少数族裔给予入学优惠考量的同时,当然也就会牺牲到多数族裔学生(当时主要是欧洲裔美国人)的入学权益。也因此,「高分落榜」的多数族裔学生也屡屡尝试挑战种族优惠入学措施的合宪性,主张学校应该单纯依据学生的成绩、社团表现作为入学审核因素,而不应将种族纳入考量。毕竟,种族是先天决定,并非个人得透过后天努力改变的事项;而且,身为多数族裔的成员,也未必等同于高社经地位(也有家庭环境穷困的欧洲裔美国人);况且,同为欧洲裔美国人,来自义大利、爱尔兰等地的欧洲裔美国人,实际上在美国社会也长期受有各项隐形歧视。如果只因为身为多数族裔就在入学时受到负面对待,确实会有公平性的争议。
也因此,在1978年的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指出,虽然「种族」可以作为招生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不得使用「配额制度」来保障少数种族的入学比例。
在2003的Grutter v. Bollinger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持续肯定大学招生时给予「不足额入学的少数族裔(underrepresented minority groups)」优惠措施并不违宪,但多数意见主笔大法官O'Conner也强调,种族优惠措施应逐步淡出,或许在25年内应丧失其必要性。
在2016年的Fisher v. U of Texas II案,联邦最高法院虽然仍肯定大学将种族纳入招生入学考量的合宪性,但要求大学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且必须限缩适用范围。
事实上,在多年来实施种族优惠入学措施下,当然对于提升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的整体社会地位以及学识有所帮助,但是对于同样是少数族裔的亚裔,就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许多成绩优秀的亚裔学生,在「种族多元化」的考量下,反而无法进入顶尖名校(有个笑话是,UCL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with Lots of Asians)。
也因此,这次针对哈佛大学的种族优惠入学措施的挑战,原告即强调,对于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入学申请者的优惠性差别待遇,其实就构成了对欧洲裔以及亚裔学生的歧视,最终也获得法院的认可。
这次的案件,算是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终结了大学招生的种族优惠措施,比Grutter案所预计的25年期限早了5年,对于亚裔学生可能会有积极正面的助益,但是否会强化目前社会弱势族裔的社会阶级,不利于社会阶级流动,而美国各大学会不会透过其他更隐晦的方式来给予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学生入学上的优惠,值得进一步观察。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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