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向当权者献媚的司法 是独裁的推手(叶庆元)

法院明知国民党革实院长罗智强的评论均来自于印尼外馆的电报,却回避此点,指谪罗智强等人所谓「苏震清跟苏嘉全几乎年年都到印尼」、「苏震清跟苏嘉全却多次绕过外馆,直接带着国营企业访问印尼」是「不实的事实陈述」,显然是避重就轻。(图/本报资料照,赵婉淳摄)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命去年公布印尼外馆电报(电报中指谪苏嘉全、苏震清及高寿涛)的罗智强、王育敏、游淑慧、黄子哲赔偿苏嘉全200万元,并登报道歉三日。一时之间,舆论为之哗然!毕竟,罗智强等人是拿着印尼外馆的电报,依据电报的内容,对苏震清以及苏嘉全提出质疑,并要求外交部解释,如果连这样都要赔偿200万元并登报道歉,那显然我国宪法第11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已经形同具文!

其实,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印尼外馆的电文到底说了什么?罗智强等人在记者会的引述是否属实,评论又是否适当?

事实上,印尼外馆在电报中具体指谪:

1.台湾国营事业似已被若干中间人操控,企图将政府相关部会及驻外馆处机制排除在外、个别击破,以遂其个别私利……,驻处将无筹码可资与驻在国政府协商争取我最大外交及经贸利益。

2.106年8月,苏嘉全及苏震清曾偕中油、台糖、台盐、唐荣等公司主管私下出访印尼,并由人力仲介扬运集团董事长高寿涛负责安排拜会印尼副总统卡拉等高层,完全未知会外交部及经济部,且苏震清不愿让代表处人员参与及提供协助。

3.106年9月,苏嘉全及苏震清再次造访印尼,且同样由高寿涛安排行程,再度排除外交部驻印尼代表参与活动、提供协助;嗣后,台糖公司砂糖事业部执行长左希军亦再次率团访印;尤有甚者,台盐公司更与印尼泗水华商鑫旺集团、三林集团签署合作备忘录,然我国驻印尼代表处均未接获通报,也未受邀参与。

4.不愿我政府官员参与及协助之作法,且相关人士有其政经利益考量,恐将损及我国整体对外经贸谈判及外交效益。

从印尼外馆的电文看得很清楚,外馆的忧虑在于,苏嘉全以及苏震清叔姪带着国营企业主管私访印尼、排除外馆参与,恐系为「遂其个别私利」,并「损及我国整体对外经贸谈判及外交效益」。而这显然不是单纯苏嘉全与苏震清的个人私德问题,而与国家外交经贸利益相关,属于「可受公评之事」。

事实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91号判决早已明确揭示:「言论属意见表达,如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问事之真伪,均难谓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尚难令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又陈述之事实如与公共利益相关,为落实言论自由之保障,亦难责其陈述与真实分毫不差,只其主要事实相符,应足当之。」

有趣的是,法院明知以上的指控均来自于外馆的电报,罗智强等人系依据电报进行评论,却回避此点,指谪罗智强等人所谓「苏震清跟苏嘉全几乎年年都到印尼」、「苏震清跟苏嘉全却多次绕过外馆,直接带着国营企业访问印尼」是「不实的事实陈述」,显然是避重就轻,更可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难道苏嘉全是因为罗智强等四人说他「几乎年年到印尼」提告吗?这句话对于苏嘉全有什么名誉损害可言,必须要赔200万元并登报道歉?

更荒谬的是,罗智强等人是依据外馆电报的内容,质疑苏嘉全以及苏震清是否确实有绕过外馆访问印尼,损及我国整体政经利益;法院却是以外馆质疑之事实错误为由,判决罗智强等人败诉。难道,国民对于政府公文书的内容,都不能具备正当合理的信赖?

无视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也漠视最高法院历来判决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台北地方法院这次的判决,失去了司法对于执政者制衡的功能,反而让人忧虑判决已经成为法官向执政者输诚献媚的工具,司法更已成为执政者箝制言论的帮手。

台湾好不容易才从威权走向民主,民进党完全执政不过五年,我们就要回到新的党国威权了吗?

(作者为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

※以上言论不代表旺中媒体集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