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就算铺红毯 还是「走后门」

行政院。(资料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日前提出「聘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目的是将约聘人员的任用法制化,且若符合一定资格,可于任满3年后,担任或兼任机关有职等的所谓「准公务员」。换言之,未来的公务员进用将采取依法考试与依法聘任的双轨制,但此做法有严重的违宪疑虑。

宪法第85条,公务人员的选拔应经公开竞争考试制度,且非依法考试者不得任用。而一旦经考试铨叙取得公务员资格,若有违法失职,就得接受惩处或惩戒,若涉贪渎,更得面临《贪污治罪条例》的重刑对待。也因公务员必须负担如此重的义务国家势必也得有相对应的保障,如升迁与职等保障,及退休金福利,以让其无后顾之忧。

只是随着国家事务越来越多,且我国公务员考试极严格,录取率又不高,因此势必会出现人力不足或者因业务特殊,必须以约聘人员担任的情况。由于约聘人员的任用一直未能法制化,又不能视为是单纯的雇佣契约,仅能以含糊且内容不确定的公法契约为规范,致使此等人员的任用成为进入公务体系方便之门,更易成为主管做人情工具

研议多时的「聘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就法制化的方向来说,确实有其必要性。只是此等约聘人员毕竟只是一时性、临时性业务之需要,绝不能因此替代常设文官功能角色。故于法制化的同时,除必须顾及其权利与义务外,于任用的条件上也必须有所限制。

只是依据目前还在征询意见中的草案来看,仅有依据约聘职等的资格条件,由各机关提出计划书,于地方由议会核准、于中央则由行政院核准,即可为约聘人员的进用。但关于进用的情况、进用的条件等却付之阙如。至于在进用程序上,虽也明文须公开征选,且也须注意国家机密保护与利益回避等原则,但关于约聘人员的甄审委员会如何组成、是否必须要有外部委员等,也只字未提。

更糟的是,草案里仍有业务调整、随长官移动等的排除公开征选之规定,这无疑是概括授权给主管机关自行决定,法制化的实质意义恐不大。

更值得注意的是,约聘人员在进用满3年之后,即可担任有职称职等之职务。换言之,约聘人员将因此取得与依法考试公务员相当的职位,这无疑是在正常的公务员制度之外,另辟第二条进入公门途径。虽然该法条将范围局限文教研究实验医疗限期性的任务,但由于此等列举的用语实在空泛,基本上,已可涵盖至少一半的公部门体系,这或许可让机关弹性用人,却也使得方便之门更为大开,更严重违反公务员必须依法考试任用的宪法明文。

尤其某职务于用人上有3年以上的需求,就表示已属经常性业务,理当由依法考试的公务员来担任,若还由约聘人员来进用,实让人质疑,这到底真是为国举才,或是为私人利益着想?法制化可不是将「走后门合法化

作者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