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大巨蛋免营运权利金 是图利,还是便民?
▲北检因大巨蛋案以图利罪起诉前台北市财政局长李述德,但图利罪定罪率不高,且常使公务员处于便民、图利间的矛盾,有除罪化的争议。(图/张一中、季相儒摄/合成图)
北检因大巨蛋案以图利罪起诉前台北市财政局长李述德,更具体求处10年重刑,似乎展现了扫除黑金之决心,也是对市民的交代。只是关于图利罪,定罪率一向不高,且常使公务员处于便民、图利间的矛盾,以致是否有除罪化的争议。这也影响到目前图利罪的司法认定,逐渐走向限缩的趋势。
就现实而言,很难想像公务员无收受利益而为人作嫁的行为,但由于公务员受贿罪之成立,不仅必须找到隐密性极高,如收受贿赂的证据,更必须证明行贿、受贿间的对价关系,势必常会陷入诉追障碍。也因此,为了解决如此的困境,我国刑法才有图利罪,致具有防堵治罪漏洞的作用存在。
只是具有截堵作用的图利罪,于2001年,为了清楚区隔便民与图利,即进行大幅度修正。除在主观上,必须属于确定故意,即明知违背法令,同时,行为也仅限于图私人不法利益,更界定必须要有人因此得利,才足以成罪,并完全删除未遂犯。在如此严格的要件下,就能尽量避免便民行为被当成是图利罪,致可使公务员勇于任事。
惟在如此限缩法条要件下,也连带使得图利罪的定罪率大幅下降,10件被检察官以公务员图利罪起诉的案件,最终只有3件是有罪确定,且此3件之中,真正以图利罪确定者,也只有一件。故修法后,确实使有罪率降低,但也出现一个质疑,即检察官是否滥行起诉,致让公务员仍无法从便民与图利的漩涡中脱身。
如以大巨蛋案最受争议的免除营运权利金来说,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11条,只言明签约时,应依据个案记载权利金,却无明文上下限。且依第12条第1项,此等契约被界定是私法关系,任何权利金的约定,即便下降至零,也会被认为是私法自治的领域。就现实运作,国内BOT案未有权利金约定者亦所在多有,故免除权利金有无违法,实处一片混沌,能否合致图利罪于主观上须明知违背法令之要件,肯定会有疑问。如果从《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的目的在兴利,与《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在除弊,两者有着不同面向的观察,此等免除行为,是便民、是图利,就有相当大的争执空间。
尤其,图利罪于2001年修法时,删除未遂犯之规定,这也代表即便违背法令且有图利行为,但只要相对人无得利,就属不罚之行为。又在2013年,最高法院做出决议认为,于涉及公共工程之场合,须扣除建造成本、税捐及其他必要费用后仍有所剩余,才该当于获利之要件。故如大巨蛋案,远雄虽省下数十亿元的权利金,但投入的设计、建造、材料、借贷等等经费,恐已超过百亿元;甚且于大巨蛋正处停工状态下,检方到底如何精算,未来营收之利必大于远雄所付出之成本,实难以想像,恐会落入罪疑惟轻的最终结果。
事实上,于今年司改国是会议期间,司法院即提出废除图利罪之建议,但法务部却持不废但可修正之意见。故于未来,图利罪即便未被废止,也必走向修法限缩犯罪要件之途。若真如此,立即的效应便是所有尚系属于检察署或法院的此类案件,皆须依刑法第2条第1项的从轻原则来处理,如大巨蛋案中,李述德或马前总统所涉之图利罪,就有超过九成以上的机率以无罪或不起诉处分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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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