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是美容还是医疗?医美纠纷与《医疗法》修正

▲医美手术纠纷频传,但医美到底是属于消费行为还是医疗行为,各方认定不同,适用的规范法律责任也就不尽相同。(图/记者谢婷婷摄)

医美纠纷常引起社会关注,而立法院也刚于去年底通过《医疗法修正目的似在将医疗的民、刑责合理化,让医事人员无后顾之忧。惟如此的修法果能避免无谓的医疗诉讼,实未可知,而如医美行为,能否适用此等规范,也有疑问。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过失成立的前提,乃以行为人于结果发生是否有注意义务为判断。惟注意义务会随着每个人的行业、环境、地域等有所不同,故其内容就不可能于法律中明文,只能委由司法者于具体个案为判断,这就不能免于因法官不同的差别对待。此外,于医疗纠纷的场合,以刑逼民的诉讼模式,几乎成为常态,就使医病关系处于紧张,医疗人员也犹如走在钢索之上。

为了解决此等困境,在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医疗法》第82条,于其中的第2、3项,将民、刑事的过失内涵,明文为「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借由如此的规范,以有效减轻医疗人员从事医疗行为的压力。惟对于法条所附加的文字,如必要、合理、专业、裁量等等,皆属极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似有若无,此当然为立法者所明知。故于同条第3项,再对此为补强,而认为注意义务的衡量,「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

只是这样的附加,如医疗常规、医疗水准、紧急迫切等等,其模糊性显也不输给医疗上必要或合理裁量。更何况,在检察官、法官不可能是医学专家下,无论法条如何规定,最终还是得送医事鉴定以判断何谓医疗常规,或有无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而这样的程序,目前司法实务运作早已如此,故立法院的修法附加,到底是画蛇添足,抑或仍有画龙点睛之效,就有待时间检验

退一步言,就算《医疗法》修正确实能缓和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此等规范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医美行为呢?由于医疗行为目的在于减缓或消除病人病痛,医事美容能否涵盖于此,抑或属消费关系,向来有争议,而因认定不同,必然冲击民事赔偿责任之有无。因根据修正后的《医疗法》第82条第2项,明显仍维持医疗致损害,以故意或过失为民事赔偿界限之原则,但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乃采无过失责任。依此而论,医美行为若不被认定是医疗行为,就算医疗者无任何过失,除非能证明死伤者是因个人体质或其他原因介入,否则,就得负起民事的侵权行为责任。

总之,《医疗法》修正若未能同步强化医事鉴定制度,甚至设计一套诉讼外纷争解决的途径,却欲因此减少医疗诉讼,恐只能是缘木求鱼的想法。更值得思考的是,《医疗法》虽要求法院设立医疗专业法庭,但法官再如何培养医疗专业,都不可能是医学专家之下,是否有必要引入专家参审制度,也是未来可以思考与采行的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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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