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医疗纠纷频传 从医院到法院的白袍人悲歌
新闻报导,9月24日新北市一位产妇于某家妇产科诊所生产之际,发生子宫破裂胎儿死亡,自己也被送医学中心医院急救的难产案。妇产科诊所医师究竟有没有过失?据报导,当天凌晨,产妇先生就带人到诊所撒冥纸,并在脸书上抱怨且公开医师姓名;之后,产妇婆婆也在诊所前声泪俱下地抗议。这个事件中,警方将医师及诊所院长移送地检署讯问,检察官对男婴相验后,决定于次周解剖男婴以厘清死因,将诊所院长及负责接生之医师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谕令两人分别以10万、20万交保候传。
这个事件对于产妇及家属而言,当然是悲剧,但对于医师而言,又何尝不是晴天霹雳?临床医学上来说,子宫破裂是孕妇生产风险之一,但机率很低。据台湾妇产科医学会秘书长、新竹马偕医院妇产科部主任黄闵照的说法,通常产妇子宫若曾受伤、长肌瘤,或是曾经剖腹产等,生产时子宫破裂可能性增加,发生机率约千分之三;若身体健康无危险因子,机率则更低。而此次事件中的产妇,第一胎是自然产,除非有其他变数存在或发生,否则似乎更不预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此,其难产之真正原因为何?医师究竟有无过失?均有待医学上的专业鉴定始得以厘清。
案发后,涉案医师召开记者会声泪俱下地表示,「他不是神,已经尽力,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希望家属可以谅解,不敢说完全没有疏失,自己也还在学习。」这一幕写下的是白袍人的悲歌!
在医界,很多医师也曾经因为医疗意外事件而涉刑案。然而,一旦陷入刑案者,对于任何人都是很痛苦与折腾的事。何况,医师之天职在于为人救命治病,但医师不是神,一旦发生意外或难以避免的死伤,却因而要背负刑责,情何以堪啊?
于此,值得探讨的是,在医疗设备、人力、资源都有其限制的环境下,法律在要求医师在刑法上的责任,也并没有要求医师是「零疏失」或「零过失」,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过失,才需要负刑事上的责任。从规范医师医疗业务的《医疗法》角度观察,2018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医疗法》第82条新增第3项及第4项规定,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刑事责任;而注意义务之违反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并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
究此立法目的,旨在于限缩医师过失责任的范围,以减少医师因执行业务而受刑事诉追的风险,并要求医师过失责任的判断要件,必须更加精致与明确化。易言之,对于医疗纠纷刑事过失责任之认定,必要时应再考虑以《医疗法》第82条规定之相关事项加以判断。此外,苟不能认定有刑法上之过失伤害或致死者,也就无庸再论以是否违反《医疗法》第82条之业务过失伤害或致死罪了。
纵令医师自认有疏失,但法律课以医师之刑责,有其一定的认定标准与构成要件。亦即,医师因医疗业务行为是否过失致伤害或死亡者,其违法之构成要件,固应衡酌刑法及《医疗法》等相关规定,但因其构成要件之认定,涉及高度之医疗专业,本非法官或检警之专业所及,故司法实务上,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仍必须高度依赖相关医疗专业者之鉴定报告,以为其判断之重要依据。
据研究显示,若鉴定认为无疏失者,有高达95.6%法院会评价为无过失。因此,建议检警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宜更审慎并多听取相关医学专家的意见,或建议病人家属先采取相关医疗纠纷之调处机制,尽量以诉讼之外的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化解争议,重建医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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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杯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