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为司法喝采!最高法院裁定再审后丰大桥案

▲过去最高法院纵然认为抗告有理,也只会将原裁定撤销,要求原审更为裁定,但近期的后丰大桥案却依该条后段规定自为裁定,要求开始再审,值得喝采。(图/记者季相儒摄)

台湾司法史上,对于开始再审之声请,过去最高法院纵然一再认为抗告者有理由,向来也只会依《刑事诉讼法》第413条前段规定,将原裁定撤销,要求原审更为裁定,从来不会依该条后段规定自为裁定,以要求开始再审,并由原审法院依通常程序,更为审判

然而,最近发生一件最高法院自行裁定要求开始再审并停止刑之执行之首例的后丰大桥命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7号刑事裁定),被外界大为喝采,算是最高法院长出狮子的小乳牙了。

在司法实务上,开始再审之机率甚低,比被雷打到的机率还低。而开始再审被驳回,到最高法院抗告成功发回原审法院更审,却仍无法开始再审的机率却高很多。在再审的攻防中,最高法院相对于高等法院,俨然是一个没有实质效力的审级法院。

以后丰大桥命案为例,最高法院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就曾经五度裁定,要求「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为裁定」,却怎么也无法获得原审法院的认同,而始终无法获准开始再审。对于本案的抗告,最高法院真的是充满无力感。

后丰大桥命案发生于2002年12月7日凌晨,再审声请人原获不起诉处分,后因关键证人变更证词,乃致2009年各判刑15年与12年半定谳。台中高分院五度驳回再审声请,主要理由认定一审曾到场勘验,已命再审声请人依证人所见模拟,符合案情云云。然而,依据监察院调查报告,以及相关声请再审理由与证据,在在证明原审所坚持的证据可能与事实不符。奇怪的是,台中高分院为何始终执意不准开始再审?何况纵令开始再审,仍须由原审法院依通常程序更为审判,也不必然就是可以无罪开释。

▲后丰大桥命案发生于2002年,再审声请人原获不起诉处分,后因关键证人变更证词而改判刑。图为辩护律师罗士翔邱显智等人要求重启审判后丰大桥坠桥命案。(图/翻摄自岛国冤狱纪实王淇政洪世纬的冤狱事件簿粉丝专页

根据去年中,司法院公布的司法统计年报资料显示,台湾民众普遍对于司法的观感不佳,有将近三分之二的民众认为法官判决是不公正的;有将近四分之三或过半的民众不认为法官都能独立审判,也不认为大部分的法官都能依法判决或尽力对罪犯作适当的判刑。法院对于社会瞩目案件之判决结果,与民众期待也有很大的落差(仅4.6%民众表示没有落差)。

从那些误判案件翻案成功的案例,人们质疑,为何警察会逮错嫌疑犯?为何目击证人会认错行凶者?为何警察使用的办案技巧会冤枉无辜者?为何法院会失能?在国外,学术界进行清白专案调查误判案件时发现,关于证据调查的方法,有时候会隐含「错误陷阱」,可能造成的重要错误之一是「指认错误」。虽然说,通常除了有特殊利害关系或特殊情形外,一般证人没必要说谎。然而,许多案例显示,记忆事实上不如我们想像的那么可靠,而且因人而异。

由于记忆极具可塑性,可能导致记忆符合当下所知,却非过去所曾见。再者,罪重初证,当证人证词反复,却没有更具体的事证相佐时,甚至依其他方法且可证明其所言不明时,采认其证词之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确实需要更为审慎。原审法院应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若非如此,最高法院亦应发挥其应有的司法高权,否则人民的司法正义难以获得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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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