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丰大桥命案再审 被告提不在场证明法院不采

▲后丰大桥桥案民间司法团体曾发起救援行动。(图/翻摄自岛国冤狱纪实王淇政、洪世纬的冤狱事件簿粉丝专页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中分院审理后丰大桥命案再审案,31日传唤2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纬。洪世纬主张自己当时在加油站加油,提出当时的加油站监视器画面。但法院当庭勘验,认为录影时间案发时间不符合,无法作为有利被告之证据,因此谕知辩护律师,还需要再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本案发生于于2002年12月7日,王淇政和洪世纬与几名好友于6日晚间11时许到夜市吃宵夜,其后7日凌晨1时多时,王淇政女友、台中女教师陈琪瑄要求王淇政到后丰大桥与她谈分手。王淇政搭乘洪世纬驾驶车辆抵达后丰大桥,王淇政下车与陈女「谈判」;洪世纬认为不便在场且因车胎没气,即离开现场到加油站打气。但洪男回来后,看见王男正趴在桥边护栏上,王男告知陈女刚掉落至桥下,并请洪男帮忙叫救护车,自己则到桥下找陈女。洪男跟随到桥下,并请当时正在桥下钓虾证人王清云帮忙照亮,而后陈女经送医后不治身亡。

检方2005年以共同杀人罪嫌,对2人提起公诉。一二审均认定有罪,将王淇政、洪世纬分别判刑15年与12年6月,全案定谳。但定谳后,义务辩护律师团自2012年起,向台中高分院声请再审。台中高分院也不断驳回再审声请,直到2017年6月间,已经10度驳回声请。

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间,罕见针对本案自为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要证人王清云在最初的4次作证,均供称「未听见死者与王淇政吵架之内容,未看见死者如何坠桥。」但之后却翻异前词,改称清楚听见双方争吵内容,因此有必要厘清实情。另外最高法院也认为,为了避免严重损及诉讼当事人权益,裁准重启再审程序。此外,为避免冤狱可能持续扩大,最高法院同时宣告王淇政、洪世纬2人之刑罚,停止执行,释放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