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当冤雾散去 后丰大桥案再审无罪判决省思

▲发生于17年前的后丰大桥女老师桥案,终于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再审宣判无罪。(图/冤狱平反协会)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

17年前震惊国人的后丰大桥女老师坠桥命案男友王淇政与友人洪世纬分别遭判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以及12年6月、褫夺公权8年确定。2018年2月,最高法院裁定准许开始再审,台中分院于2019年最后一天宣判王、洪两人无罪。该案创下最高法院直接撤销台中高分院驳回再审,并自为裁定开始再审的首例,最高法院同时宣告停止王淇政、洪世纬的刑罚执行。

陈年冤案缠讼17年获平反

案件经台中高分院一年多时间审理,合议庭采用法医鉴定意见,认为陈女坠桥的位置无法判定是自杀或意外、他杀,必须佐以动机因素做判断。虽然合议庭亦认为陈女无自杀动机,但审酌王姓证人等证词尚有疑虑,不足以证明王、洪两人合力将陈女抬掷坠桥;王男当时系约陈女谈判分手,与陈女无怨无仇,并无杀害陈女动机。

另外,死者若是遭人推下桥,在生命危急时,势必挣扎欲挣脱,经化验死者指甲没有被告的生物迹证,且两名被告肢体也没有死者抵抗造成的伤害痕迹。尤其王、洪两人在案发后反应作为,与故意杀人状况不同:洪男随即拨打119叫救护车,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行动电话号码;王男还下桥找到陈女,抱住遗体激动、发抖,随陈女进急救室而遭医院警卫及医疗人员限制行动。再加上王、洪两人送测谎结果,均未发现有说谎反应,而不排除陈女攀爬护栏坠桥而发生意外。

本案合议庭法官对于原确定判决所凭证据,凭借新证据一样一样加以驳斥,最后改判无罪,令人佩服。这在再审程序修法前,根本是不可能的;过去想要对于确定判决成功声请再审,根本是天方夜谭。在这份再审无罪判决中,有两件事值得省思

声请再审成功案件仅1%

2015年2月《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第一次修法时,第420条第1项第6款修正规定:「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即符合再审条件后,铁板一块的再审案件开始有点松动。然而,修法虽然降低声请再审的门槛,但有关再审程序该如何有效进行,现行法并无相关规定,实务上还是多以「书面审查」即作出准驳的裁定。

司法院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间,声请再审案件的成功机率只有1%。苏建和、徐自强、陈龙绮、郑性泽及苏炳坤等多起冤案,虽然都是透过该项新见解或新规定声请再审翻案获得平反,但这些都是社会瞩目的案件,而本案能够获得再审成功,恐怕也离不开这个因素。

案件是否受瞩目,不该是再审机制考量的要素,再审是一种司法体制内自我除错的机制,法院开启再审,形同承认误判,且实务惯例是谁裁定开启再审就由谁负责收尾,而该类案件又多是复杂难办的类型。以本案为例,判决书高达122页,若连同附件更有162页,合议庭巨细靡遗,逐项辩驳确定判决所凭证据,在可能得罪同僚,又耗费时间、心力的考量下,当然会严重限缩法官裁定开启再审的决心。

2019年4月,再审程序第二次修法,增列补正程序、当事人得到庭陈述意见,以及声请证据调查权利或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得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及阅卷的权利,虽然移除多项程序障碍,但仍未直指问题核心。因此,在法院内部〈分案规则〉上,可将「决定开启再审与否的程序」与「再审开始后更为审判的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办,并给予承办再审案件的法官分案上的优惠;或者在各法院设置「确定判决审查法庭」,受理人民声请再审案件,借此破除法官不愿开启再审的心理因素

鉴定制度乱象应改善

此外,这份再审判决最大的亮点在于,依据鉴定人重新鉴定结果认为,「不排除陈女极可能因一时气愤,自行攀越后丰大桥栏杆,意外滑落坠桥身亡」,作为无罪之依据。这是再审程序第一次修法后,增列允许的方式,目前几件再审无罪的判决都是同出一辙。

但在证据取舍上,不禁令人质疑:为什么再次鉴定结果会比前次鉴定结果更可采信?在同一案件,不同鉴定人却有不同鉴定结果,当然会影响判决的公信力。《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的选任专属于法官或检察官,当事人无权置喙。谁是适格的鉴定人,实务界虽有一套常规,但也造成某些专业领域的案件由特定且少数的鉴定人垄断。

这种「鉴定制度之乱」,在《刑事诉讼法》多次修正的过程中都漠视,令人遗憾!要改善这种乱象,若无法建立国家级的鉴定中心,最少也要修法让负举证责任的检察官或被告,各自负担费用寻觅符合待证事项资格的鉴定人,并在各自出具鉴定报告结果后,除要求到庭接受他方鉴定人诘问外,若差异过大,则强制规定送第三方鉴定。

审判是神的工作却由人来承担,既然是人就不可能避免犯错。再审是除错机制,现行再审程序虽经二次修法,放宽再审程序要件,但并未解决核心问题。后丰大桥坠桥案再审无罪是幸运,但与其相信幸运,为什么不去相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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