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台铁杀警案无罪判决后 精神鉴定制度的反思

嘉义警案判决引起社会讨论,经此事件凸显国家机关过往对于鉴定实务并没有投注太多关注。(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嘉义地院将杀警的郑姓嫌犯以罹患思觉失调症(Schizophrenia)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为由,判决无罪。判决一出,引发社会一阵挞伐,都说「杀警天理不容,怎能判决无罪」。上自总统、行政院长法务部长都说「支持检察官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更说怎么可以仅凭一位精神医师的鉴定报告就判决无罪。乡民更直接对承办法官、鉴定医师出征、肉搜,说什么鉴定人不是任职医学中心、只靠6天就完成鉴定,辱骂律师黑心、法官恐龙,甚至直言法官认证精神病患持有免死金牌,一时间没将郑嫌定罪,好像成为全民共识。

可是现行法明明规定「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所以重点不是思觉失调症不能判决无罪,而是要怎么证明「思觉失调症=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而要证明思觉失调症达到这样的程度,不靠鉴定是无法达成的;虽说鉴定意见理论上只是提供法院判决的参考,但有点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法官不是精神医学专家,没有鉴定报告根本下不了判决。

然而,现行刑事审判程序对于鉴定之规定,仅寥寥數个法条,并无完整规范,致使现行审判实务上有关鉴定的争议问题丛生

其中有关司法精神鉴定人的资格,现行法并未明定,虽然目前司法精神鉴定都委由精神科专科医师为之,但司法精神医学的训練在精神专科医师之培训计划中仍然属于选修的课程,且鉴定与疾病之诊断或治疗不同,并非所有精神专科医师都能轻易完成精神鉴定工作。而决定由何人鉴定、要找几个鉴定人,只有法院或检察机关有权决定,被告被害人无权置喙。且法院或检察机关选任鉴定人并无一致的标准,甚至经常委由特定医院或特定人来从事精神鉴定。虽然审判实务大都会征询检、辩双方的意见来遴选鉴定人,但主动权在法院或检察机关,仍有不少的鉴定人选任是法院或检察机关的恣意造成的。

此外,现行法为担保鉴定人客观中立,仅仅消极的给予被告拒却鉴定人的权利,并未积极的赋予被告有声请送鉴定之权利,或是允许被告辩护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在鉴定时偕同专家到场,仅在鉴定报告出炉后,在法庭攻防时,允许传讯鉴定人到庭接受检察官或辩护人的交互诘问,这明显未给予被告或被害人充足的权利保障。

另有精神疾患并不等于就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刑法第19条修法后,有关被告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须委请精神专科医师鉴定,至于被告是否因此等「生理原因」致不能、欠缺或显著减低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等「心理结果」则有赖法官,依鉴定所得资料综合判断之,可是现行精神鉴定实务并无一致的鉴定方法及标准流程,且鉴定报告亦鲜少揭露所使用之鉴定方法及标准,有关被告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否有不能、欠缺或显著减低等「心理结果」,鉴定报告都依据「刑责能力判断准则」来作判断,但该准则是否与外国立法例上有关马克诺顿法则(M’Naghten rule)、Durham rule(product rule)等原则相当,亦不得而知。

华人社会总有「杀人偿命」的报复心态,尤其对于杀害维护社会治安的员警,绝对是天理不容的事情。但此事件已经凸显出鉴定实务的种种缺失,更彰显出国家机关过往对于鉴定实务并没有投注太多的关爱眼神。经由此事件,国家机关应借此反思该事件所呈现的问题,而不是操弄民粹、顺势乡民意识,拿法官来祭旗,以及对鉴定人猎巫,否则「支持检察官提出上诉」,相信不会是甘冒「干涉审判独立」的大不韪议题,最多只是重新鉴定,完备目前遭到质疑的一些程序。万一重新鉴定结果还是认为郑嫌「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判决无罪,难道还要说「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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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