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人工智慧的反思 达文西手臂出错谁该负责?

达文西手臂已成为辅助外科手术的重要医疗科技,但若不幸产生医疗事故,谁该负起赔偿责任?(图/台湾机器人手术医学会提供)

随着人工智慧的发达,已普遍运用在各种领域,这其中也包括医疗科技。而在这十几年来,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借由达文西手臂(Da Vinci Robot Surgery)来辅助外科手术。只是随着此类科技被大量使用,必然会有医疗事故产生,到底谁该负起赔偿责任?

在以人为外科手术的场合,若有医疗事故产生,自然是以主刀医师为归责主体。而由于刑法强调行为止于一身,故其处罚并不会延伸至雇用人,即医院。但就民法来说,就有不一样的归责规范病患除可以侵权行为来向执刀的医师为损害赔偿外,亦可连带对医院以监督疏失或契约违反来为连带赔偿之请求。至于医疗过程中,医师虽会使用各种医疗设备,但这些器具并不具有智慧性,仅能算是工具,若有瑕疵,也会因自然人的完全掌控,不大会与事故结果产生关连,顶多是由医院以物的瑕疵,向生产者为契约责任之请求。

但来到了现在,具有人工智慧的医疗设备,如达文西手臂的引入开刀过程,是否代表传统的归责体系,必须有所改变?这或许可以比照自动驾驶的分级来为类比(参阅吴景钦/开车滑手机违法 第三级自动驾驶上路可行吗),因就目前的达文西手臂来看,尚无法自动与自主化,且在手术过程,仍是以医师为主导,在某种程度,只是在降低人为因素的伤害。故若比照自动驾驶的分级,恐仅能落在第二至第三级间。

不过,毕竟达文西手臂比起传统的医疗辅助系统更具精密性,也可以注意到人为所无法触及的细微度,因此若有医疗事故发生,是否可如传统般,直接排除掉机器生产者的民事责任,似乎就有问题存在。

也因此,随着机械手臂于医疗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逐步提升,甚至在未来,有可能如完全自驾车般的独立运作,则产品制造人的责任就无法排除。关于此责任,马上想到的是《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1项的商品制造者之无过失责任。不过,医疗行为在法制上,并不能认定是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故仍得回到民法的适用。而依据民法第191条之1第1项乃采取严格责任,即有侵权行为发生时,先推定商品制造者有过失,除非其能证明产品无瑕疵,或瑕疵与侵害发生无因果关系,或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才足以免责。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强调商品制造者的责任,不代表手术者及医院可因此免除过失责任。

总之,在自动化机器逐渐于医疗手术中占据一定角色后,在不可能对机器本身求偿下,就会形成制造者、手术者与医院的连带对被害人的赔偿关系。此三者相互间的比重分配,必然会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升,而逐渐将重点从手术者转向机器制造者,这恐是自动化社会所必然出现的现象。为了分散风险,必然得强制制造者为第三责任险,又为了避免事后的长期诉讼,又得依赖一套客观、迅速,甚至可能是由人工智慧来担任仲裁者的诉讼外纷争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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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