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疫苗副作用制造者要负赔偿责任吗

▲无论在台湾外国,都有出现施打疫苗副作用因施打疫苗造成身体健康权损害,制造商要负责吗?(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紧绷之际,对于疫苗采购问题近期更引爆社会争议;尤其是有关国产疫苗在第二期试验还未终结前,卫福部先行采购数百万剂,引起民众产生是否安全的疑虑。同时,无论是在台湾或外国,都有出现施打疫苗的副作用。面对这些因施打疫苗所造成的身体、健康权损害,制造商是否要负起赔偿责任

在《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第1项,因预防接种受害者得请求救济补偿,而在《药害救济法》第4条第1项也规定,因合法用药所生药害,得依本法请求救济。诸如此类规定,其请求对象国家,且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的救济金额即有上限,也不可能是完全的补偿。而这类补偿规定,并不代表疫苗接种受害者因此丧失向国家或制造商请求损害赔偿权利。尤其在《药害救济法》第13条第1款,更明文若有可归责于制造商、输入者、医疗人员等,就被排除于药害补偿之外。这似乎也意味,国家对疫苗接种被害者的补偿,即是在弥补无法或难以求得损害赔偿时的救济制度

故就接种疫苗受害者来说,其自可向疫苗制造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而依据《民法》第191条之1第1项,对于商品制造者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采取推定过失的严格责任,即先推定过失,再由制造者提出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来免责。不过,疫苗本身虽属医疗用品,但在《消费者保护法》并无将此等商品排除下,恐也有《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除了采取无过失责任外,也应确保商品符合当时科技专业水准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商品具有危害性,也应在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方式。如此的规定,即是考虑消费者往往居于弱势,因此让制造者承担更大的社会义务。

而证诸现实,不可能有百分之百安全无虞的疫苗,若大量施打,总难免有人有副作用产生,造成生命、身体之伤害,制造者似乎难以规避赔偿责任。但对于疫苗设计与制造是否有瑕疵,却不能以事后而必须以当时的科技水准为判断,故若去年研发的疫苗,恐难以其无法对抗今年的变种病毒而指为瑕疵。不过,如果疫苗只完成二期试验,即经由国紧急授权来施打,这是否符合所谓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恐就会有争议,但此时所生责任却可能转向国家而非制造商。

至于疫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警示,往往得借由施打的医疗人员为告知,这又增加求偿的困难度,又对于疫苗与被害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更有极高之难度。而就算排除上述困境,若制造疫苗者是外国公司,就又出现于何地法院诉讼的困境。

总之,即便《消费者保护法》并无排除疫苗接种损害的求偿权,但因疫苗本身的不确定性及施打的紧急性等因素,因疫苗施打受害而向制造者的损赔请求,实有极高的难度,甚至可能性趋近于零。若果如此,国家即应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以能让被害者能迅速获得救济。

好文推荐

吴景钦/肇逃罪可以这样修法吗

吴景钦/酒驾致死罪该增加死刑吗

吴景钦/【暐瀚妈枉死】酒驾撞死人后喝酒脱罪难躲重刑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