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法官法修法】职务法庭的外部委员真的够外部吗

▲立法院6月加开的临时会通过《法官法》修正案,关于法官评鉴委员会外部委员人数的扩增,以及职务法庭新增参审员是否真具有外部性,却值得观察。(图/记者屠惠刚摄)

2011年,在经过长达二十年的研议后,立法院终于通过《法官法》,并建立评鉴机制,以淘汰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只是在此法正式实施以后,所能产生抑制效果似乎有限,不断引发必须改革声浪。立法院在今年6月加开的临时会,通过《法官法》修正案,只是其中关于法官评鉴委员会外部委员人数的扩增,以及职务法庭新增参审员是否真具有外部性,却值得再为检讨。

根据《法官法》第4条第1项,对于法官的任免、转任、解职、迁调、考核奖惩等,司法院必须设立人事审议委员会来依法审议。而根据此条文第2项,除司法院长为当然委员与主席外,亦应指定11人、法官代表12人及3名学者专家共同组成人事审议委员会;而其中3位外部委员,由律师公会与法务部推举人选,并由司法院来进行遴选。从人事审议委员会中仅有3名外部人士来看,属于一种自律机制,不过,因其仅是有关人事之审议,留给司法自制,问题尚不大。

比较需要有他律机制者,实为具有汰除不适任司法人员的评鉴机制。而在此次《法官法》修正,废除三年一次的全面性评鉴,其理由或许在此种评鉴早已流于形式,但问题是,是谁让此种评鉴机制流于形式?

《法官法》修正后,关于法官评鉴就仅剩下个案评鉴,即法官于案件审理时,因程序有重大瑕疵,致须借由法官评鉴委员会来加以审议。而此次《法官法》针对此部分的修正,也最受各界关注。

首先,原本人民要声请法官评鉴,必须借由中介的司法公益团体提出,这虽然可借由此等团体为适度的筛选,却也易有评鉴独占的质疑。也因此,此次修正就将此等途径删除,而在第35条第1项第4款,直接明文当事人被害人针对已终结的案件,可直接向法官评鉴委员会提出个案评鉴,但如此的放宽是否会带来评鉴案件的暴增,就值得观察。

其次,原本法官评鉴委员会在决议对法官惩处后,仍须移送监察院来决定是否弹劾,致有叠床架屋之感,故在此次修正,亦将此删除,之后的法官评鉴委员会就可直接向职务法庭提出。如此的修正,虽可简化流程,却可能碰触到宪法中,关于弹劾权专属监察院的红线

至于更受关注的评鉴委员,其中的外部人士由目前的4人增加为6人,也就是说,未来的法官评鉴委员会由3位法官代表、1位检察官代表、3位律师代表及6位社会公正人士来组成,似可有效避免同温层的审理与评鉴。只是这6位所谓的公正人士,依据《法官法》第34条第1项第4款,仍是由法务部、律师公会来推举,最终仍是由司法院来遴选,最终选出的,到底是真正的公正人士,抑或又是属绝对友性者,也是一大疑问。

而无论法官评鉴委员会是否真具有外部性,最终还是得由职务法庭来审理,而目前最让人诟病者,即是其组成全是法官,就无法避免轻轻放下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此次的修正,于《法官法》第48条第1项但书,明文职务法庭审理法官惩戒事项,除3名法官外,还得加入2位参审员,以避免司法的自我保护。只是根据《法官法》第48条第5项,参审员是由司法院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社会公正人士6人,任期三年不得连任,其选任权还是回到司法院本身,到底是否真能选出公正人士,也值得观察。

更重要的是,职务法庭的案件审理由3位法官与2位参审员组成,但在《法官法》中并无对于合议庭评议有特别规定,而依据《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4条第2项,关于职务法庭的评议必须准用《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但《法院组织法》并无参审员评议的规定,且依据此法第105条第1项,评议采过半数决,则在职务法庭的参审员仅有两名下,就必造成有参审之名、而无参审之实的结果

总之,若要具有真正的外部性,无论是评鉴委员的社会公正人士或参审员,其人数不仅要多过内部人,同时,其产生也不应是由司法者决定,而应是采取随机与普遍性的选出机制,并且得明文评议方式,才足以彰显他律性实质效果。

好文推荐

吴景钦郭瑶琪案平反有望?茶叶罐消失的2万美金

吴景钦/非酒驾与毒驾 疲劳驾驶就不算危险驾驶吗?

吴景钦/【大法官释字777号】肇事逃逸罪为什么违宪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