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女师遭警盘查上铐】警察的不法临检有法自保吗

近日有一则新闻在网路上流传,有一名教授非洲鼓的音乐老师,被中坜分局警察以脸孔陌生神情紧张等理由进行临检,并因此被拘束人身自由长达九小时,引发舆论的讨论。虽然内政部长已下令调查,但对于三不五时发生的滥权临检,一般民众有办法自保吗?

临检,并非是为犯罪调查,而是为维持社会秩序之目的,故警察临检时,就不会有所谓刑事拘提票、搜索票等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临检的法律依据仅出现于《警察勤务条例》第11条第3款,致显露法定性不足之弊。而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释字第535号解释后,立法院才于2003年订定《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警职法》),临检总算有了较明确的法律规范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535号,否定警察可以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的任意或随机性临检。换言之,一定要有合理怀疑的客观事实证明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才可实施临检;甚至于公共场合针对特定人,还须要有相当理由认其已构成危害或将生危害,才得实施盘查。如此的原则就反映在《警职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又在警察发动临检时,依《警职法》第4条第1项,须出示证件并应告知事由,且依同法第3条第1项,执行过程亦须遵守比例原则。

警察实施临检未依法定程序,如仅凭陌生人行事怪异等个人感受为发动基础,或者未主动告知事由、违反比例原则等,就属不法执行职务,依《警职法》第4条第2项,人民有权拒绝。而因《刑法》第135条第1项的妨害公务罪,乃以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故对不法临检的抗拒,既属正当防卫,也无成立妨害公务罪之疑虑。反倒是警察,可能因此涉及私行拘禁、违法搜索等罪。

现行法制对临检虽已有了详细规范,但在一般民众于法律规定未必知悉,以及警察拥有武力下,很难加以拒绝或反抗。因此,针对警察的不法临检,相对人就只能事后究责,却又面临举证的困难。

虽依《警职法》第29条第1、2项规定,受临检者可当场对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且警察若认为无理由而继续执行,相对人还可要求其交付异议理由的记录,如此的书面似可为不法临检的证明。但问题是,在警察不可能主动告示、民众亦不知晓此等权利,再加上执法者不可能自曝其短之下,这样的规定就有如天边云彩

也因此,最即时与有效的自保之道,就是利用手机拍摄,但警察能否以侵害隐私为由禁止录影,甚至强取手机呢?由于临检,不是针对犯罪侦查,民众同步摄影并无违反侦查不公开之理;尤其警察乃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且执法地点又在公共场合,即有受公开监督之必要。故无论是于司法判决或法务部的解释,都不承认警察执行公权力时的隐私权保障,若民众摄影搜证,而被制止或损坏手机,警察反而会触犯强制、故意毁损等罪。

即便现行法制已否定任意性临检,但警察仅凭自我感觉或上级命令的随机临检,却是普遍存在。警政高层在强调社会治安维持的同时,更应强化所有员警人权法治精神。此外,为了让执法透明化,立法政策上更有明文要求临检须全程录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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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