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临检遭大外割上铐! 从法条解析盘查应对方法!
最近发生的中坜音乐老师遭临检事件,来看看警察职权行使法对临检的相关规定。
怎么样可以临检?
关于盘查或临检,在法律上规定其实是「查证身分」或「确认身分」,规定在两个地方:警察职权行使法及行政罚法。
释字535号解释
2001年的大法官释字535号解释指出:「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这号解释催生了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诞生。
▲大法官释字535号解释指出:「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图/pixabay)
警察职权行使法
依照大法官解释的意旨,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列举出警察可以在公共或可以合法进入的场所查证身分6种情形,包括:
1.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3.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4.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5.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6.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所谓的「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
要者为限,指定的权限在警察机关主管长官,并不是员警可以随时随地指定。
▲指定的权限在警察机关主管长官,并不是员警可以随时随地指定。(图/记者林悦翻摄)
另外第8条也规定,就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并查证驾驶人或乘客的身分。
行政罚法
除了警察职权行使法之外,行政罚法规定了另一种临检的可能性,而且并不限于警察人员。
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现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人,可以确认其身分。在遇到拒绝或规避身分之查证,经劝导无效,导致确实无法辨认身分且情况急迫时,可以要求随同到指定处所查证身分。如果还不配合的话,行政机关可以会同警察人员强制为之。
举例来说,环保署人员当场发现有人把垃圾丢到行人专用清洁箱,准备开罚前,可以跟这个行为人确认身分。如果遇到拒绝或规避,经劝导无效因而无法辨识身分,可以要求到指定场所查证身分,进一步则可会同警察以强制力介入。
警察查证的方式
依照警察职权职权行使法第7条规定,警察依前面提到的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时,可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包括:
1.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3.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4.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查验身分的方式包括询问个资,跟请求出示证件。如果这两种方式显然无法查验身分时,警察可以将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身分。在带往勤务处所的过程中,除非遇到抗拒,否则不能使用强制力。而这个查证时间,从拦停的时候起算,不能超过3小时。在场员警也要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并通知被临检者的指定亲友或律师。
对临检程序不服怎么办?
下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盘查临检的程序违法,那该怎么办呢?警察职权行使法跟行政罚法,都规定民众可以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
在提出异议后,警察如果认为有理由,应该立即停止或更正执行行为;如果认为没有理由,可以继续执行。
此时,民众可以进一步请求将异议的理由做成纪录交付。之后如果认为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况时,在损害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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