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待转大富翁」拒绝盘查被抓 警察行私法正义?
▲台湾机车路权促进会为争取机车族路权,发起「待转大富翁」,无限的待转是否有违法?
编按:「台湾机车路权促进会」以「废除禁行机车、不强制两段式左转」为诉求,于11月10日18时号召机车骑士,在台北市市民大道、林森北路口进行「待转大富翁」,路口疯狂绕圈圈待转,引起警方疏导劝导……。
路权促进会主张依照道交管理规则本来就该待转,依法待转没有违法,这个说法是没有错的,你想转一次也可以,你想转一百万次来寻找真理也行。但是,当天的情形若是已经有警察在现场进行交通指挥,依照道交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因通行量增加时警察机关得限制通行,这时候就有现场指挥者大于法规的空间。
虽然无限待转并不是违规转弯、违停、无照驾驶等等法律有明定的违规种类,但本案警察开单是照同法的第60条「不遵守警察交通指挥、稽查」,一样可以处罚。因此,开单的依据是不服从现场交通指挥,而非无限待转,这点可能要先厘清。
被拔钥匙、拖下车的B男有违法吗?民众捣乱,警察拖走他有什么不对?
B男也是在玩待转大富翁,那就跟上面说的一样,警察可以开单。不过,警察拔钥匙、拖走这部分,就满有问题的了。依照中山分局的说法,是因B男拒绝盘查,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带返警局「确认身分」。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规定,当警察无法透过询问、要求出示证件的方式查证人民身分时,遇抗拒时可以行使强制力。从各新闻佐证,可知B男抗拒的十分激动,这样看来好像警察用暴力也是合情合理。
只不过,警察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只要值勤中就可以在公共场所随意查证人民身分吗?
错!想要查证人民身分,一种是涉有犯罪。《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1项规定,查证身分要查证对象有下列情况才可以:
1.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3.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
我们一起看看哪一点符合待转大富翁的情节,应该没有吧?
另一种在不涉及犯罪时,想要查证人民身分,规定就更严格了。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1项及2项,要对没有涉有犯罪嫌疑的民众盘查身分,需要民众「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才可以,而且指定的理由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同样得跟犯罪与治安有关,才能指定。
当天警察前往现场是基于一般交通维护,还是基于长官指定管制区呢?如果只是一般维护,那警察就不能盘查人民,拔钥匙、连拖带拉的扯人就违法。如果是有指定,那指定的理由是什么?待转大富翁涉及赌博罪?
你可以说A、B两男这种人都很烦、没事找事做、为难警察,不过如果合法程序是开单处罚,就不应该动用强制力,更别说是违法动用强制力,这种做法是私行正义。
警察确实是人民保母、保护大家的安全,但这不代表他们用任何方法做事都叫做正义、秩序。法律不是在保护人们口中的暴民,而是在保障未来你做错任何事(甚至是被误会做错事)的时候,也能享有最基本的权利。(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
▲台大生被警察强行拔走钥匙,并强拖押走,已逾越警察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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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