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桌定型化契约将上路 「未达保证桌数 消费者可以寄桌」

行政院消保处已审议通过卫福部研拟的「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待卫福部公告施行后,即可上路。(报系资料照)

现行订席、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不具强制力规范成效有限,衍生诸多消费争议;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之维护,行政院消保处已审议通过卫福部所研拟的「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待卫福部公告施行后,即可上路。

草案要求业者明确揭示收费项目基准,如为避免业者额外收取费用规定契约内容应载明不另计费与须另行计费之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明定定金上限不得超过总价20%;明定以消费者「通知」解约日期,距离「约定餐会日」期间长短,按比例返还定金。

草案也指出,如遇有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如期举行餐会,业者得以展延或退已付定金100%方式代替前开退费基准;消费者也可以请求变更契约;如因可归责于业者事由,导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务,业者除应立即通知消费者外,如消费者解除契约,亦应加倍返还定金。

而因实务上常有参加办桌人数不如预期导致预定桌数有未开桌使用情形,为避免业者以食材已准备好为由拒绝提供寄桌服务,明定未达保证桌数者,业者可以以保证桌数收费,但消费者可以要求业者就提供寄桌或扣除必要费用后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务,以衡平双方权益。

消保处呼吁业者,所提供服务契约内容应符合「订席、外烩(办桌)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倘契约内容与前开规定未合,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罚,限期不改正最重可处30万元,再不修正最重则可处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