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哥」捡三星手机要报酬 呛不给钱就放回原处
台湾网路最近热传一段影片,再度触及民法「三成条款」的道德与法律界线。一位遗失三星智慧型手机 (示意照)的失主,录下与捡到手机男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过程。捡到手机的「三成哥」除了跟失主索取三成报酬,也坦言如果失主不愿意给钱就把手机放回原处。
针对现行《民法》第805条留置权规定,捡到遗失物得向失主索取3成报酬经常引发争议。立法院5月29日上午三读通过修正草案,拾得人最多只能请求1成酬谢金;且如果失物者为中低收入户、接受急难救助者等得以免付。
而民法第805条规定,主张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索讨遗失物财产3/10,却还是不断在台湾社会造成争议。拍下这段影片的女子在电话中答应给对方报酬,但是在拿回手机时也告诉「三成哥」,除了将过程侧录也已报警。
三成哥认为,自己符合民法805条的规定,要求三成是合理的,不然他大可以把手机留在原处,让雨淋湿手机。
失主则不满地回应,她会报警是因为不知道谁捡走手机,而且对三成哥的态度,言谈中也表达出不能接受的情绪。最后失主还是把报酬拿给对方,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各自带着不满的情绪离开。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捡到手机的男子应该先将把东西交给警方,才能要求留置权。根据民法第930条:「动产之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得为之。其与债权人应负担之义务或与债权人债务人间之约定相抵触者,亦同。」而民法第72条也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失主:OK啊!我只是提醒你,我已经报警了。
三成哥:为什么!为什么!
失主:因为手机掉了,我报警,我不知道发生是给谁拿去了。
三成哥:对啊!我要还给你,我没有诚意还给你,我干嘛还打电话主动联络你,干脆把手机关掉,放回原处就好了啊。
失主:但是你跟我要钱啊!
三成哥:合理的啊!报酬的三成啊!而且你也答应,你也承诺我啦!
失主:我是说OK好啊,反正我已经就录下来,然后我报警了,好,我钱会给你,但是你的态度这样,我不知道
三成哥:什么我的态度,那你要我怎么样!我要跪下来说「你赶快过来拿!你赶快过来拿!」
●民法第803条:
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但于机关、学校、团体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者,亦得报告于各该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并将其物交存。
前项受报告者,应从速于遗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适当处所,以公告、广播或其他适当方法招领之。
●民法第804条:
依前条第一项为通知或依第二项由公共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为招领后,有受领权之人未于相当期间认领时,拾得人或招领人应将拾得物交存于警察或自治机关。
警察或自治机关认原招领之处所或方法不适当时,得再为招领之。
●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6个月内,有受领权之人认领时,拾得人、招领人、警察或自治机关,于通知、招领及保管之费用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
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前项报酬请求权,因六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一项费用之支出者或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其权利人有数人时,遗失物占有人视为为全体权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