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归还失主 报酬上限3成改为1成
立法院法制委员会9日初审通过民法条文修正案,过去捡到遗失物者原本可以向失主请求3成报酬,修改为1成,而且不得向低收入户者等特殊境遇家庭请求报酬。
近年来多起因民法规定,捡到遗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报酬,而且最多可要求遗失物价值的3成报酬引发争议,因此多位朝野立委对此提出修法。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索讨遗失物价值3成是上限,通常比较低。法务部赞成降低索取报酬数额,但不同意删除条文,否则也可能造成拾得人选择不愿物归原主。
委员会讨论后通过相关条文,拾得遗失物可有报酬请求权,报酬修正为「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若认为报酬显失公平者,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
不过初审通过的条文也规定,遗失物者若为特殊境遇家庭者、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