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提供米面汤类 不构成贿选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候选人在选举场合上,提供民众哪些餐饮不会涉及贿选?最高法院检察署日前在「贿选犯行例举」增列,若候选人提供民众「米面制品汤类」,不构成贿选行为。

最高检于98年修订「贿选犯行例举」,增列不构成贿选行为,明定「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不具对价关系,不构成贿选。

不过,朝野立委日前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中纷纷提问,除了炒米粉外,炒饭、炒面鱼丸汤可不可以?立委们希望法务部列出更明确的清单,避免参选人踩到地雷

最高检4日开会研商,决定修改为「候选人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加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的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米面制品或汤类」;换言之,在选举场合只要提供简单的米面制品或汤,并不构成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