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民法 拾遗删留置权,报酬不再3成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0日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关拾获遗失物,删除留置权报酬请求从原本遗失物3成的价值,修正为「相当之报酬」,失主若为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不得要求报酬。但全案仍需交由党团协商

日前屡传有拾获他人物品,拾获者依据民法第805条规定主张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索讨遗失物财产3/10的价值,引起社会讨论。最近即发生一宗很扯的案例,一名男子拾获研究生遗失的皮夹,皮夹内只剩一张限量悠游卡,男子要求3成酬劳,或是把悠游卡送给他或以100元卖给他。研究生愿意请喝咖啡,但是不愿意割爱悠游卡,两人闹进警局,由于唯一有价物品是这张悠游卡,员警调解建议研究生付对方30元,男子认为受辱不欢而散。

索讨遗失物财产3成的价值,原本是端正社会礼俗,鼓励「拾金不昧」,立意良善却已不合时宜,朝野多名立委提出修法,要求将索讨3/10价值,改为1/10、「相当之报酬」等,或是遗失者属于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请求报酬。

▲一张遗失的悠游卡,意外扯出拾遗分3成报酬的争议。(记者吴增煌摄)

法务部次长明堂报告时指出,立委提案修正为可索讨「相当之报酬」,这样的规定将造成未来双方没有明确的范围可以协商,恐怕容易发生争议,建议应该明定报酬请求的上限;但要调降报酬请求权部分,法务部尊重立委的修法。

民进党籍立委黄伟哲提出修正动议表示,民法805条原规定拾获遗失物者,在相关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可以对遗失物有留置权,他认为此时的留置权行使已经成为变相侵占,因此提出修正动议删除留置权。这个提案经委员会讨论后获得通过,将拾获遗失物可有报酬请求,报酬从原本遗失物3/10价值,修正为「相当之报酬」,并取消留置权的规定。委员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育升的提案,规定遗失者属于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请求报酬。

「相当之报酬」是多少?

由于法务部对于「相当之报酬」及留置权删除有所疑虑,全案送交立法院院会讨论前,仍需经由党团协商。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表示,希望法务部在会议结束后,能够召集专家学者讨论,并研拟适当条文,协商时提出修正版本

民法第803条: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但于机关、学校团体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者,亦得报告于各该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并将其物交存。前项受报告者,应从速于遗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适当处所,以公告广播或其他适当方法招领之。

民法第804条:依前条第一项为通知或依第二项由公共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为招领后,有受领权之人未于相当期间认领时,拾得人或招领人应将拾得物交存于警察或自治机关。警察或自治机关认原招领之处所或方法不适当时,得再为招领之。

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6个月内,有受领权之人认领时,拾得人、招领人、警察或自治机关,于通知、招领及保管之费用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前项报酬请求权,因六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第一项费用之支出者或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其权利有数人时,遗失物占有人视为为全体权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