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争议大法官不再统一解释 改由终审法院判断
明年1月4日施行的宪法诉讼法,已删除机关就歧异见解声请统一解释的规定,审判权争议将由大法官交由终审法院作终局判断,以明快解决法院间审判权争议,司法院今天参酌德国立法例,通过修法将审判权争议解决规范,明定在法院组织法。
现行不同法院间之审判权争议,依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都交由大法官作成统一解释,但宪法诉讼法已删除机关就歧异见解声请统一解释之规定,司法院修法配合法制变革。
修正内容包括,终审法院指定有审判权之管辖法院,受移送法院如认其无审判权,得向所属审判权之终审法院请求指定有审判权之管辖法院;终审法院受理指定有审判权之管辖法院事件,得就关于审判权之专业法律问题,选任专家学者提供法律上意见。
为避免终审法院及受指定法院分属不同审判权,发生指定裁定羁束力之疑义,明定终审法院之指定裁定关于审判权部分之判断,受指定法院应受羁束。
为避免上级审法院重复审查审判权争议问题,明定受移送法院或受指定法院所为裁判,上级审法院不得以无审判权作为撤销或废弃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