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裕》期待最高行的道德勇气
中天新闻台声请假处分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引发争议。(本报资料照)
日前中天新闻台换照申请遭NCC驳回,中天旋向北高行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经北高行于本月7日裁定驳回,惟北高行驳回理由于法明显有待商榷。
首先,北高行称申请换照本来就不一定被获准,故中天就中天新闻台员工及所斥资购置之设备因换照申请未获准而无法用于经营相同事业,乃中天所得预见云云。上开论述显是立论在「NCC准许中天新闻台申请换照乃国家恩赐,中天对于该国家恩赐并无正当之期待」之错误基础上。
就法规应然面而言,中天「依法」申请换照,倘NCC「依法」应准许,则此为中天「依法」所应享有之权利及地位,并非国家恩赐,中天自具有正当之期待。本件北高行并未认定NCC驳回换照申请系属合法,即不能遽谓中天没有正当期待,北高行以所谓「人民申请换照本来就不一定获准,中天应预见换照未获准」之说词,不具有说服力。
其次,北高行提到中天新闻台原有人员、设备可以继续利用,且中天尚持有其他电视执照可以继续经营。然此等论述亦有误会,盖每个电视台都有自己的营运计划,纵中天新闻台原有人原、设备可以继续用来制作电视节目,但中天岂能把原中天新闻台的节目移到「中天综合台」或「中天娱乐台」播出?倘若中天果真如此为之,「中天综合台」或「中天娱乐台」岂非成为NCC的新猎物,NCC未来难道不会再以「中天综合台」或「中天娱乐台」违反营运计划而不许换照。
再者,《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该条项所称重大损害(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30号裁定意旨),应综合情形判断是否非仅通常而难以回复之损害,又是否属难以回复损害,需有实证层面之实质评估,且必须考量经济学之「乘数效应」及「杠杆效应」(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50号、109年度裁字第2006号裁定意旨)。
本件北高行以中天尚有其他电视台可以经营,指称中天所受损害非属重大且急迫云云,惟营利事业商业活动之资金运用或多或少都涉及资本之杠杆操作,从而特别重视「市场对该组织正常运作之信心」,依现实市场活动,中天一旦失去中天新闻台执照,虽尚有其他电视台执照,然营业规模势必减缩,必然须面对经济市场对其经营信心、偿债能力的质疑,更有可能因此丧失参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机会,这一连串实证上的连锁反应,都是审理法院所应实质评估并据以判断所受损害是否难以回复而属重大。
讵料北高行全未「正视」上述NCC驳回处分之实证影响即遽认中天所受损害并非重大,难谓允当。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71号裁定明确表示,行政处分之实证影响若使受处分人之员工被解雇而须另寻生计,此等对员工突如其来之人生遽变,应属急迫且恐非金钱得以回复。然而北高行驳回理由对于中天新闻台员工所面临之困境竟全然视若无睹,丝毫未置一词,让人遗憾。
北高行驳回中天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既有上开错误,则最高行政法院是否会依中天之抗告废弃北高行之裁定,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