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监狱行贿 王令麟:没有也不需要

▲ 低头再致歉!仅带圣经令麟入监灵修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被控透过助理行贿台北监狱长官,台北地检署起诉王令麟及绿岛监狱前典狱长苏清俊等23人,王令麟13日发出声明稿强调,关心家人、照顾员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权,自己虽现为受刑人,但在监所所为接见、通信一向恪守相关规定办理,与相同级数受刑人待遇无异,他没有也不需要为此行贿。

委任律师谢协昌今天代发王令麟声明稿,声称自己关心员工生计,不应将法令给予他享有的权利污名化。王令麟声明稿全文如下:

关心家人、照顾员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权

1、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项规定:「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受合于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处遇。」,由此可知不论被告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均享有不受干预、自由沟通权利。令麟虽现为受刑人,但其在监所所为接见、通信一向恪守监所对于受刑人处遇之相关规定办理,与相同级数之受刑人之待遇无异,监所也是在符合两公约及法律规定下给予令麟行使权利,绝无任何享受特权情形,不应将法令给予令麟享有的权利污名化。

2、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项规定:「监狱制度所定监犯之处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适社会生活基本目的。」,令麟在入监之前仍有三千名员工在所创办的企业服务,令麟除了关心家人之外,更关心员工一家的生计,令麟在监所期间除了反省过去的行为外,也必须不断思考如何安定员工的生计,因此,在符合监所相关规定下,取得报章杂志、获悉社会及企业相关消息全系出于关心家人、公司员工以及照顾员工生计之举,皆符合两公约及监所规定,不应也不宜将令麟关心所创办之企业的运作,视为行使特权。

3、综上令麟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项、第3项所揭橥之普世人权,身为受刑人自当享有接见、通信等上开权利,令麟没有也不需要为此行贿。本案起诉书所认定三节馈赠只有价值一般(价值1000元或1500元)的礼盒,并无金钱贵重物品,而年节馈赠亲朋好友乃属我国风俗民情,洵属人情之常,不应也不宜解读为行贿行为。试问,起诉书认定在三节用价值1000元或1500元的水果干货礼盒作为行使特权的行贿对价,这合理吗?此可留待社会公论

委任律师 谢协昌律师代发 104/1/13

参考资料:1、2009/5/14 马英九总统正式签字批准两公约及施行法2、2009/12/10 总统出席典礼,宣布两公约及施行法正式生效法务部公布「各机关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两公约 检讨清册」马英九总统曾说「施行法生效之后,这项公约内容已变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这点意义非常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