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法庭裁定 准许交付审判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审判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民众提告如果经过检察官侦结不起诉或缓起诉后,不服检方的处分,可以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8日裁定,作成统一见解,曾参与裁定准予交付审判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同一案件的审判。

大法庭裁定理由是因,控诉原则系公平审判之基石,公平审判则为诉讼权之核心领域,法官对于案件之审判应否自行回避,攸关人民诉讼权及受公正审判之宪法上权利保障,法官于该管案件如存有主观预断成见或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疑虑,客观上显难期其能公正执行审判职务。

刑事诉讼法现制未规定法官曾参与准予交付审判之裁定者,应自行回避嗣后本案之审判,系属法律漏洞,本于同法第17条第7款规定法官曾执行检察官职务应自行回避之相同法理,自应类推适用上开规定自行回避。

检察官侦结不起诉缓起诉声请交付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