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法官法二读 被告有罪认定与判刑采参审制
立法院。(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临时会院会今天继续挑灯夜战,处理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等案。对于如何认定被告有罪的关键条文,经二读表决,规定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双方意见在内达2/3以上的同意决定之。
此外,关于科刑事项评议,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二读通过条文规定,以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过半数的意见决定;不过,死刑的科处,必须要包含国民法官及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达2/3以上同意。
截至22日凌晨1时左右,逐条讨论到第83条条文完成,而依照各条文的立委发言与表决所花时间,有望在今天清晨6、7时前后,二读通过国民法官法全部条文,力拚今天中午前完成三读。
关于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进党立委周春米提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共有113条条文),在野党团也分别提出草案版本。立法院临时会院会20日下午开始逐条处理,到晚间12时才休息;21日上午继续开会,直到22日凌晨,仍在进行逐条讨论,挑灯夜战、不断电表决。
二读通过条文规定,确定法案名称为「国民法官法」,而进行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进行审判,庭长为审判长。
二读条文也明定「终局评议」的定义,为国民法官法庭于辩论终结后,由法官与国民法官就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及科刑共同讨论、表决的程序。
二读条文也明定,诉讼程序进行中,如果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对于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相关权限与义务等有疑惑者,得请求审判长释疑;另外,审判长就被诉事实讯问被告完毕,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得于告知审判长后,就判断罪责及科刑的必要事项,自行或请求审判长补充讯问。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祇得为文字之修正。」(编辑:陈正健)1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