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上铐被认「不正方法」判毒贩无罪 二审法官看画面这么判

毒贩警询时遭上铐被认「不正方法」一审被判无罪,案件上诉二审后改判。(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高雄1名李姓男子涉嫌贩毒触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警检侦讯时虽承认,但到了法庭上他改口否认,并指当时制作笔录时是被上手铐,是身体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法官认为员警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手铐卸下,构成「不正方法」,加上证人前后供词不一,因此判李男无罪。

该案引起警界、法界热议,检方上诉后,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勘验检警侦询时录影档,认为他的自白是出于自愿,而不是被不正当方法所迫,逆转改判7年2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李男前年5月以3500元贩售10包外包装「黑色铁观音」毒咖啡包予1名少年,警方循线侦办,李男在警局和地检署侦讯时,承认贩毒给少年。但在雄院审理时,却改口说没贩毒给少年,还声称遭逮时因已吃安眠药,在警局时已睡着,做笔录时意识都不清楚。

辩护律师也主张,李男于侦查队作笔录时被上铐,但当时并没自残、攻击或脱逃意图,显见并无特别危险情况而有须使用手铐情形,警询笔录是在违法情况下作成,是身体自由受不当限制情况下的自白。且检察官讯问,距警询笔录时间仅间隔2小时,讯问方式大部分是以是否承认警询内容,同样不具证据力。

高雄法院法官认为,员警于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被告手铐卸下,认此部分的询问方式构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不正方法」,因此李男于警询自白无证据能力,另外购毒者及证人证词多所矛盾,也没有其他补强证据可佐等,因此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李男无罪。此判决引发各界议论,还有人讥未来恐有「上铐票」,检方也提起上诉。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合议庭检视警询录影,发现李在派出所时坐在椅子上应讯,员警询问时平顺和气,采一问一答,虽有上铐,但员警并无胁迫、利诱或是疲劳问讯等其他不正方法讯问取供,且当时全程辩护律师也陪同在场,律师也未主张上铐影响自白自由意志等异议。

另外,检方侦讯时李男并未上铐,检方采一问一答,李也没有向检察官反应听不懂或是疲劳无法接受讯问等状况,当时李的律师也在场,李男、律师也未当庭提出异议,也检察官并未以强暴、胁迫、利诱、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方法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刑事诉讼法282条「被告在庭时,不得拘束其身体,但得命人看守」之规定,是属审判中规定,司法警察询问时,并无准用;而李男是触犯贩毒重罪,碍于警力不足,为防范脱逃并顾及李男安全等因素,而未卸下手铐即制作警询笔录,动机并无恶意,也且无证据显示李男自白与上铐有因果关系,自白是出于任意性,具证据能力。综合其他事证,将李男改依贩卖混和二种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处7年2月有期徒刑,犯罪所得3500元没收。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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