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判无罪》法官提问诱导无法管 律师献策:二审想翻盘方向要改!

嘉义警案郑姓凶嫌一审判无罪,律师张晏晟表示,检方二审若想翻盘,提问时一定要讨论「辨识能力」。(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记者罗志华综合报导

嘉义杀警案凶嫌郑姓男子,因患思失调症一审获判无罪,引起社会一阵议论,判决中,鉴定医师沈正哲称,不确定郑男当下是否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却在回答法官时,坚称郑男符合刑法19条第1项(不罚),成了判决的关键;律师张晏晟表示,现行法律约束法官提问诱导,检方若想在二审时翻盘,问题要提到「辨识能力」。

刑法19条第1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据判决书,法官明确问医师,「你会认定郑男是19条第1项(不罚)或19条第2项(减刑)?」,沈医师回答地相当坚定,「今天经过大家这么仔细地询问我之后,我反而坚信他是刑法19条第1项」。

但沈医师的鉴定报告中,提到「郑男于行为时已因精神障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而控制能力有所减损,但未达不能控制程度」,又在庭上称「郑男的控制能力,当时到底好或不好,我没办法确定」,让部分民众认为是「二审翻盘的破口」。

但律师张晏晟认为,刑法19条第1项强调的是「辨识能力」,在讨论郑男的控制能力以前,应先探究他当下的辨识能力如何,比方说检方问郑男「如果那时你女儿也在车上和别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车,…,你是否会拿刀刺你女儿?」,郑男虽回答「不会」,但问题却有些失焦,若先问郑男「当下能不能认出自己女儿」,这才是攸关「辨识能力」的提问,若检方二审想翻盘,就一定要问到这个部分。

至于法官明确提出法条提问,沈医师也坚称「他就是刑法19条第1项」,这样是否有逾越鉴定人定位的疑虑,律师张晏晟表示,这应只是一种问答形式,沈医师不懂法律,若只是顺着问题回答很正常,而到底要用哪一条法律来判,裁量权还是在法官身上

但在诉讼中无论是哪一方,都希望朝着自己期望的方向前进,而原告被告(本案中的检方跟郑男),若在提问证人时,有诱导嫌疑的话,往往会受到对方提出异议而受限,但此限制并不包含法官,即使沈医师顺着法官提问,称郑男符合刑法19条第1项,成了最后无罪判决的依据,检方除了上诉,也没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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