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医师厕所触诊 逆转改判无罪
医师厕所触诊,逆转改判无罪。(示意图/中时资料照)
彰化市1家妇产科医院谢姓副院长,遭控藉检查之名,把30多岁少妇带往厕所私设「诊间」,脱裤摸下体并捏胸。少妇认为遭到侵犯报案,一审谢男被依机会猥亵罪,判6月徒刑,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过程中谢男无猥亵语词或是触诊以外行为,认为应是急着下班而便宜行事,改判谢无罪确定。
法律评析
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着重保护性行为中,个人的性自主意思,每个人都有是否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刑法第 228 条规定了利用权势猥亵罪,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因为加害之行为人与被害人间具有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类似之关系,若利用此权势或机会,进行猥亵,即使被害人同意该行为,也是碍于某程度之服从关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并不是出于完全自愿的意思,因此有了本罪的规定。猥亵行为,是指客观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欲之兴奋与满足,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而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权利。
在「医疗」关系中,医师对病患负有照护责任,病患对医师具有信赖性,因此彼此地位并非对等,病患仰赖医师治病,而信赖医师之指示或行为都是出于医疗为目的,病患无论就身心状态,均处于相对弱势,形成相当之服从性。为了痊愈,常常对医师言听计从,这样的关系下,医师对病患为性侵害(性交或猥亵),即使病患没有反抗,也不代表病患完全同意性行为的进行,此时医师就可能构成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但刑法上,成立犯罪不只要看客观上有无实行犯罪行为,还要看实行犯罪行为的人主观上有没有实行犯罪的意思。本案中,医师将病患带到不属于正常诊疗处所的厕所内,对病患私密处进行内诊,并有揉捏乳房的行为,单看行为可能构成猥亵行为,但并无足够证据能证明医师有实施猥亵行为的意图,无论是医师所说的是为了赶下班、希望加班至近深夜的护理师也能早下班,而贪图方便在厕间诊治,还是诊治过程的总总行为,都只能看出医师是在进行诊治,而有无猥亵的意思,尚难具体认定。
二审法官认为被告于早上、晚上均看门诊,又不定时须为产妇接生,于看门诊至晚上10时30分左右已相当疲累之情况下,的确很有可能考量时间已太晚,且院内尚有待产妇须其接生,其应尽快休息,否则夜间极有可能又须为产妇接生,且护理师已忙于整理物品准备下班返家,惟因该时阿香在诊间外候诊休息区座位观察之时间尚不够久之情形下,被告若留下阿香在二楼诊间外候诊休息区座位为较长时间之观察,则医护人员将为此而无法尽速下班返家亦不妥,是以被告于出诊间后只要确认阿香之出血有止住,没有继续流血,则阿香及医护人员即均可下班返家,是以由被告亲自确认血有止住,没有危险当系最快速且最直接之方法,又因被告认为阿香已让其看诊2年,系老客户,图个方便致为此不合一般检查常规之决定,就本案上揭主、客观情形以观,尚无不可采之处,因此本案才在上诉二审时,改判医师无罪,但性侵害事件极其敏感,不同检察官、法官之审查密度常有差异,所以妇科医师在执业时,还是按程序进行诊疗,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