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大逆转 辜仲谅改判无罪
缠讼15年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28日审结,合议庭认定「中信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撤销一审有罪判决,逆转改判无罪。
辜仲谅委由辩护律师叶建廷发表四点声明,表示非常感谢高院法官仔细调查及审理这件十分复杂的案件,并在详细查证后,确认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3人没有犯罪,还给他们清白。
声明指出,以前超过10年以上的缠讼,有部分因素是因审检辩各方的法律见解不同所导致,但现在最高法院已厘清该等法律适用的争议,高院也是依据这种见解作成无罪判决,深切期盼这种争议不需要再持续下去。
红火案涉及结构债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公司并购等复杂的商业知识,并非一般人所容易理解,且过往因许多外行而负面的报导造成外界许多不必要误解,期待外界不再以讹传讹,使本件争议能回归及尊重司法判断。
检方起诉案发当时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与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购买3.9亿美元的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调度资金计划买回结构债。
无操纵兆丰金股价事实
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投资并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趁此机会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红火公司获有3047万多美元的利益,中信银行受重大损害。
高院更二审审理后认为,辜仲谅等人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违反内控规范及法令规定的违背任务行为,但中信银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后,红火赎回结构债获利,不能因此认定中信银行受重大损害。
更二审认定,中信金控因转投资而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确有影响兆丰金控股价的情事,但这是因转投资购股的正当事由,交易价格是以市场真实供需所形成,难以因此认定辜仲谅等人利用股价落差图谋不法利益。
合议庭认为,因无法证明犯罪,昨日将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改判无罪,至于检方声请没收2亿6169万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谅没有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等事实,不须对中信金控没收及追征。本案检方不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