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讼18年!辜仲谅红火案更三审无罪部分 再遭撤销发回

▲辜仲谅所涉及的红火案,将交由高等法院进行更四审。(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所涉犯的红火案,高等法院更三审去年11月间第二度判他无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将本案中涉及《银行法》「特别背信」与《刑法》「背信」两大无罪部分撤销,发回高院更四审。另外部分则维持无罪确定。

本案源于2004年二次金改期间,中信金打算入股兆丰金。时任中信金副董事长的辜仲谅,指示公司前财务长张明田、前法务长邓彦敦、前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其中3.9亿美元买入股权型结构债,并利用建立结构债避险部位之名义,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陆续买进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占已发行股份总数3.97%,中信金顺利入主兆丰金。

而检方调查,辜仲谅在未经常务董事会批示下,迳行将这批结构债由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买走。张明田等人再由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10亿元。当时最高检特侦组,2006年间对辜仲谅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诉。

辜仲谅一审遭判刑9年、二审加重改判9年8月。2018年9月间的更一审,因《刑事妥速审判法》关系,辜仲谅获得轻判3年6月。到了2021年间的更二审,更是改判辜仲谅无罪。但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三审,更三审在去年11月底再度以查无实证为由,判决辜仲谅等3人无罪。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日将本案涉及《银行法》「特别背信」与《刑法》「背信」两大无罪部分撤销,发回高院更四审。撤销理由在于辜仲谅曾自白犯罪过,且红火公司当年赎回结构债时,也造成中信金损害,还遭到行政裁罚,这部分有待调查清楚,因此撤销发回。此外,最高法院也将辜仲谅涉及《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洗钱等罪,驳回检方上诉,亦即此部分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