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缠讼16年 辜仲谅更二审逆转无罪 今遭最高法院撤销
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本报资料照片
缠讼16年的红火案,去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判决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
更二审将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改判无罪,至于检方声请没收2亿6169万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谅没有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等事实,不须对中信金控没收及追征,检方不服提上诉,被最高法院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更二审对于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有无背信故意未详加调查,并说明证据取舍的理由,3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中信金控损害,未予究明厘清,关于没收部分也一并发回更审。
检方起诉案发当时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与中信金控财务长 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购 买3.9亿美元的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调度 资金计划买回结构债。
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 投资并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趁此 机会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红火公司获有3047万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银行受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