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等缠讼17年 红火案更三审辩结 11/30宣判

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本报资料照片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判决无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更三审31日进行一整天的辩论后,订11月30日上午10点宣判。

更二审将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改判无罪,至于检方声请没收2亿6169万5800元犯罪所得部分,因辜仲谅没有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等事实,不须对中信金控没收及追征,检方不服提上诉,被最高法院撤销。

最高法院认为,更二审对于辜仲谅及张明田、林祥曦有无背信故意未详加调查,并说明证据取舍的理由,3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中信金控损害,未予究明厘清,关于没收部分也一并发回更审。

检方起诉案发当时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与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购买3.9亿美元的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调度 资金计划买回结构债。

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投资并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趁此机会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红火公司获有3047万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银行受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