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二审宣判 中信辜仲谅刑期加重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被控在2004年政府推动二次金改时,动用中信金资金插旗兆丰银并从中套利3亿元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31日宣判,以辜仲谅违反证交法等罪判处9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亿5000万元,全案仍可再上诉。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涉嫌「红火案」二审宣判,刑期罚则再加重。(图/资料照片)

辜仲谅被控在2004年政府推动二次金改时,与中信金控其他高层主导,买进兆丰金股权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结构债,并指示亲信香港成立资本仅1美元的纸上「红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赚得新台币逾10亿元价差,遭检方以违反证券交易法、洗钱等罪起诉。

台北地院一审认为,辜仲谅利用红火公司套利新台币10亿元,其中6亿元是汇回中信金,但却拿当中约3亿作为冲销总统陈水扁夫人吴淑珍的索款捐失,自己侵吞3亿余元,造成中信金重大损失

虽然辜仲谅没有违反内线交易罪,遭到通缉返国后,在2009年12月将侵占的近3亿元自动缴回,在银行法背信罪的部分,可审酌予以减刑,但因犯罪所得达1亿元,且涉违反证交法等罪名,因此,一审仍对辜仲谅做出刑期9年的判决。

台北地院这项判决与辜仲谅盼获轻罪或无罪的期望相差甚远,辜仲谅的律师团对此结果表示遗憾,并决定再上诉。

但是,台湾高等法院经审理后,31日的判决结果出炉,不仅没有减轻辜仲谅刑期,甚至加重刑期至9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亿5000万元,而辜仲谅委任师叶建廷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但要收到判决书才能了解判决理由,再研𥐟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