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辜仲谅更三审无罪 高检署回应了
台湾高检署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虽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但不构成《银行法》的背信罪,他转投资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但未操纵股价,判决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三审30日将辜仲谅判决无罪。对此,台湾高检署30日表示,将在收受红火案判决后,针对无罪理由研议是否提起上诉。
检方起诉案发当时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长的辜仲谅与中信金控财务长 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被诉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购 买3.9亿美元的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调度 资金计划买回结构债。
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 投资并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趁此 机会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红火公司获有3047万多美元的利益, 中信银行受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