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红火案改判 高院:因速审法及侦查自白减刑

▲高等法院刑庭发言人连育群,说明辜仲谅减刑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所涉犯的红火案,一审重判9年、二审加重为9年8月,而高等法院12日更一审则改判3年6月。高院改判理由指出,一审认定辜仲谅犯下《银行法》背信罪与《证券交易法》操纵股价罪,但经高院更审审理后,内线交易无罪,并变更法条为《金控法》背信罪,再依法减刑,所以改判。

本案发生于2004年,前总统陈水扁推动二次金改期间,中信金预备入股兆丰金。当时在辜仲谅指示下,中信金金旗下公司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陆续买进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占已发行股份总数3.97%,中信金顺利入主兆丰金。而后中信金向金管会申报中信金及子公司当时所投资持有兆丰金控股票之股数,辜仲谅事后将这批结构债由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买走。张明田等人再由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10亿元。当时特侦组对辜仲谅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诉。

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辜仲谅犯下《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其中操纵股价罪判刑7年6月、背信罪判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上诉二审后,二审仅认定辜犯《银行法》背信罪,但因犯罪所得超过1亿元,重判有期徒刑9年8月。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审理后,审酌同案共犯张明田等人于一审审理时《证券交易法》均判无罪,更审也认为辜仲谅被控涉犯《证券交易法》部分无罪;另外更审也认为辜仲谅为金融控股公司负责人,并非仅为银行负责人,因此改以《金控法》背信罪判刑。但因一审这部分仅判刑4年,检方未上诉,所以更审基于「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得判超过4年。

至于减刑理由,更审认为辜仲谅2008年返国时已于侦查中自白,并缴交犯罪所得957万美金,之后又陆续减资汇回3047万余美金;本案诉讼系属也超过8年,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减刑要件,因此更审法院减刑2次,最后仅判3年6月。

对于更审改判,辜仲谅律师团认为无法理解。因更审这次判刑部分,在特侦组起诉时并未起诉,但一审法院却判刑,属判决违背法令的的「诉外裁判」,得上诉第三审;另外更审法院在本案言词辩论终结前,并未让辜仲谅针对此部分表示意见,也属判决违背法令中的「未予被告最后陈述机会」,也得上诉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