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检视专业会计鉴定报告 认财报合法对辜仲谅有利
▲高等法院针对红火案开庭,鉴定报告指出,中信财报合法,对辜仲谅有利。(图/资料照)
高等法院14日针对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等人涉及的红火案,召开更一审审理程序,并由台湾大学会计系专任教授的蔡彦卿担任鉴定人出具鉴定报告,当庭交互诘问。据此份鉴定报告,认为红火公司之损益回归中信金控公司、红火公司确系中信金控体系下之特殊目的公司(SPV),鉴定结果对辜仲谅有利。
本案发生于2004年,前总统陈水扁推动二次金改期间,中信金预备入股兆丰金。当时在辜仲谅指示下,财务长张明田、法务长邓彦敦、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员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其中3.9亿美元买入股权型结构债,并利用建立结构债避险部位之名义,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陆续买进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占已发行股份总数3.97%,中信金顺利入主兆丰金。
而后中信金向金管会申报中信金及子公司当时所投资持有兆丰金控股票之股数,辜仲谅在常务董事会未批示下,迳行将这批结构债由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买走。张明田等人再由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10亿元。当时特侦组对辜仲谅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诉。
张明田等三人一审遭判8年到7年2月不等,辜仲谅则另案起诉后,一审判刑9年。二审则加重辜仲谅为9年8月、张明田等三人分别为8年6月到7年6月不等。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目前由高院进行更一审。
高院更审多次开庭,这次传唤曾任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常务董事及该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执行长、主任委员,现任台湾大学会计系专任教授的蔡彦卿担任鉴定人。蔡彦卿提出长达20页的鉴定报告,认为依据2006年当时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之SIC12所列4项指标来检视,在红火公司之损益回归中信金控公司等事实下,红火公司确系中信金控体系下之特殊目的公司(SPV)无误。
之后蔡彦卿更当庭说明,中信金控董事会垫付10亿余元之决定,并不影响红火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及中信金控相关财报系以成本回收法来认列收益,符合当时应遵守之财报编制规定。此份鉴定报告对被告等人有利,高院庭末谕知择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