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红火案系属三审竟由二审决定解禁!律师:恐侵害人权
▲辜仲谅红火案在三审期间,竟由二审审理期限制出境的问题,法界人士担心这可能会侵害人权。(图/记者张一中摄)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日前以带队参加12强锦标赛为由,获得高等院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但其实他涉及的红火案,当时案件系属于第三审最高法院,却由二审高等法院来审理限制出境的问题。对此,有律师认为,这可能会侵害人权的疑虑,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出境。
辜仲谅因涉及红火案,上周最高法院撤销他更一审的判决,发回高等法院进行更二审。但其实案件还系属在最高法院期间,辜仲谅于10月份亚锦赛期间,他就以带队参加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二届世界12强棒球锦标赛以及商讨明年东京奥运棒球事宜,向法院声请解禁。而当时最高法院认为限制出境的程序问题,应该由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因此将案件发给高院处理;而最高法院也随后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诸如此类案件系属三审、又有限制出境的程序问题时,将限制出境审理部分交由二审审理,此等方式比照最高法院处理被告羁押问题一样。
辜仲谅最后获得高等法院以6亿元保金并责付体育署长、律师的方式,准许辜仲谅赴日本16天。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但其实背后的法律程序问题,引发讨论。
针对此类案件系属第三审法律审时,却遇到必须处理被告羁押、限制出境的程序事项时,最高法院早在1984年间就做出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长会议,决议将被告羁押的程序事项,交由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因此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后,最高法院这次也比照1984年的决议,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律师欧阳弘认为「这是审级制度下必然的结果。」他指出,最高法院为法律审,在面对到有相当程度攸关事实的羁押、限制出境问题时,确实不应该由法律审出面解决,交由事实审的二审调查审理,非常合理。况且二审会将程序事项重新分案,不会由原本做出二审判决的原合议庭审理,更能确保法官中立、空白心证。
但律师林俊峰认为,若就保障人权观点来看,最高法院的决议可能有所不足。林俊峰认为,案件系属三审后,所有的卷宗资料全都在三审合议庭手上,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对案情应当最为明了,故由承审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程序决定,更能保障人权,或许更能避免部分不必要的限制出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