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红火案系属三审竟由二审决定解禁!律师:恐侵害人权

辜仲谅红火案在三审期间,竟由二审审理期限制出境问题法界人士担心这可能会侵害人权。(图/记者一中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日前以带队参加12强锦标赛为由,获得高等院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但其实他涉及的红火案,当时案件系属于第三审最高法院,却由二审高等法院来审理限制出境的问题。对此,有律师认为,这可能会侵害人权的疑虑,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出境。

辜仲谅因涉及红火案,上周最高法院撤销他更一审的判决,发回高等法院进行更二审。但其实案件还系属在最高法院期间,辜仲谅于10月份亚锦赛期间,他就以带队参加日本东京举行的第二届世界12强棒球锦标赛以及商讨明年东京奥运棒球事宜,向法院声请解禁。而当时最高法院认为限制出境的程序问题,应该由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因此将案件发给高院处理;而最高法院也随后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诸如此类案件系属三审、又有限制出境的程序问题时,将限制出境审理部分交由二审审理,此等方式比照最高法院处理被告羁押问题一样。

辜仲谅最后获得高等法院以6亿元保金并责付体育署长、律师的方式,准许辜仲谅赴日本16天。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但其实背后的法律程序问题,引发讨论。

针对此类案件系属第三审法律审时,却遇到必须处理被告羁押、限制出境的程序事项时,最高法院早在1984年间就做出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长会议,决议将被告羁押的程序事项,交由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因此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后,最高法院这次也比照1984年的决议,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

律师欧阳弘认为「这是审级制度下必然的结果。」他指出,最高法院为法律审,在面对到有相当程度攸关事实的羁押、限制出境问题时,确实不应该由法律审出面解决,交由事实审的二审调查审理,非常合理。况且二审会将程序事项重新分案,不会由原本做出二审判决的原合议庭审理,更能确保法官中立、空白心证

但律师林俊峰认为,若就保障人权观点来看,最高法院的决议可能有所不足。林俊峰认为,案件系属三审后,所有的卷宗资料全都在三审合议庭手上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对案情应当最为明了,故由承审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程序决定,更能保障人权,或许更能避免部分不必要的限制出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