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从浩鼎案看检察官的上诉权

▲浩鼎内线交易一审无罪,检方大动作召开记者会决定提起上诉。图为浩鼎董事长张念慈。(图/ETtoday资料照)

浩鼎内线交易案历经了2年的审理,2019年6月21日一审宣判,5名被告全数无罪。相较于同一事件衍生出的前中研院翁启惠被控贪污案,2018年12月一审判决翁无罪后,检方罕见由检察总长亲自召开会议讨论后,最后认为案件很难获得改判的机会,决定「不要为了上诉而上诉」;而这次由士林地检署检察长朱家崎召开专案会议,仔细分析研议后,认为内线交易规范的是消息时间,非解盲后的结果,决定提起上诉,与先前放弃上诉翁启惠被控贪污案无关。

内线交易的立法目的是担心资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进场,要处罚的理由就在于,重大讯息被少数人利用来牟利。浩鼎内线交易案主要问题就出在于,5名高层涉嫌从内部专家会议得知部分新药试验数据后,推估解盲成功机率「微乎其微」,在重大讯息公布前,抢先卖股避损,涉嫌内线交易罪。

全案重点在于解盲失败是否属于重大讯息?该讯息何时确定?法律对于内线交易规定的是「消息明确」。检方认为新药试验过程是否顺利是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2015年8月28日,专家会议就已经知道「恶化人数未达289」,恶化人数未达预期,纵使当时解盲结果未定,但这个讯息本身就属于影响投资人买卖的重大消息,所以重大消息已经明确。法院认为,知悉恶化人数未达289人,但未解盲前,并不知道恶化的人是在用疫苗组还是用在安慰剂组,若恶化人数都发生在安慰剂组,这样试验结果就是成功的;若两组差异甚微或是恶化人数大多发生于疫苗组,试验就会失败,此种不明确的推论,与《证券交易法》中重大消息所要求的明确性要件不符合。这与翁启惠的案子关键在于其所取得浩鼎股票是否属于中研院技术转移的对价?要怎么证明有无期约受贿的合意及对价关系的存在?两案确实迥不相同。

内线交易自1988年起始在《证券交易法》增订刑罚,迄今虽有数百件内线交易案件遭起诉,但最后判决有罪确定之案件所占比率甚低,其关键乃在于,「重大消息」内容及成立时点的认定争议颇多。内线交易虽数度修法,希望对于「重大消息」的内容及确定时点加以明确规范,却因要件太过概括难以规范,每每徒劳无功,致使这两个争点诉讼上都是检辩双方的攻防重点,也经常是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关键。因此,士林地检署研议后,或许认为尚有争执空间才提起上诉。

值得肯定的是,经过专案会议讨论后才决定提起上诉,而非委由承办检察官的恣意决定,若检察机关对于每件经过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都能经由专案会议或审查会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而不是只有针对重大瞩目案件偶尔为之,则必然能够减少人民的讼累,增加人民对于法院判决的信任度

虽然检察官的天职是摘奸发伏,但要定人于罪应该适可而止,不能穷追猛打,对于检察权的行使该有所节制,否则就是权力的傲慢,缺乏同理心。实务上常见,起诉书仅了了数行,一旦经法院判决无罪,上诉书洋洋洒洒可达数页,但人民为应付官司,多年来奔波于途,惶惶不可终日,缠讼多年后,最终虽然获得无罪定谳,但检察官却不用负半点责任,这无异是另一种斲伤司法公信力的方式。民怨累积多了,怎么期待人民再信赖司法!

杜绝恣意上诉,应该立法限制检察官上诉。外国法例上,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double jeopardy),对于被告一审无罪判决,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现行《刑事妥速审判法》已有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这不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实现,若能将此立法意旨加以扩张至限制上诉,才能使人民在无穷无尽的诉讼轮回中获得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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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