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规定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 释字775号宣告违宪

▲司法院。(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法累犯加重其刑的规定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775号规定,宣告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不分情节,基于累犯者有其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因此宣告相关规定违宪有关机关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解释意旨修正之。

大法官为审理高雄分院法官、现任高雄地院法官陈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陈德池、原花莲地院法官、现任台北地院法官吴志强以及3位受刑人声请解释刑法有关累犯加重刑期1/2是否有违宪案件,曾于1月中召开说明会,邀请正反双方陈述意见

当时大法官列出的争点有二:第一,刑法第47条第1项无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不问前、后罪之犯罪类型犯罪行为人之罪责及犯罪情节轻重,一律须加重本刑,有无违反罪责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或法律明确性原则?第二,刑法第48条前段规定:「裁判确定后,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而本次做出的解释,除了宣告刑法第47条第1项相关规定于2年内失效以外,刑法第48条前段规定:「裁判确定后,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与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有违,大法官更直接宣告违宪。连带与刑法第48条前段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项规定:「依刑法第48条应更定其刑者……由该案犯罪事实最后判决之法院之检察官,声请该法院裁定之。」,大法官也宣告并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