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驾驶人故意过失竟成肇事逃逸 释字777号宣告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太郎,说明本次释宪结果。(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法肇事逃逸罪」因未规定肇事者「故意、过失」的主观构成要件,以至于部分车祸的肇事者遭本条规定处罚,有不少法官被告因此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会议31日作出释字777号解释,认为本条规定违反明确性原则,因此宣告「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而被处罚者违宪,立即失效。

除宣告「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而构成「肇事」者违宪外,大法官也认为,本条规定于1999年原本版本为「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13年却修改规定,让情节轻微者无从宣告罚金刑,显然过苛,此部分亦违宪,2年内失其效力

目前刑法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的文字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要件有4:「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及「逃逸」。不过出问题的要件「肇事」,大法官认为这包含「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

也因为文义不明,导致不少人被因此处罚,例如车辆合法停放路边时遭被害人故意驾车撞上,倘若合法停车驾驶并未留在原地,就成立本罪,要面临1到7年的刑期,还不得易科罚金。因此本次声请释宪者共有19件,除了3件为被告声请以外,其余16件都是各地方法院法官声请,而光是台中地院刑庭法官张渊森,1个人就声请了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