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驶撞死路人 阿嬷肇事逃逸判刑2年
79岁阿嬷无照驾驶还没有礼让路人,把人撞倒后还逃逸,遭判2年徒刑。(邱立雅摄)
79岁的谢姓妇人驾照已缴回注销,但去(2023)年底竟仍开车上路,还不让行人先行通过行人穿越道,直接撞上蔡姓女子,蔡女重伤倒地后,谢女直接把车开走,蔡女送医后不治,新竹地院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共危险等罪嫌,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无照的谢女去年底傍晚近6时,开车沿着新竹市香山区牛埔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该路段105号前行人穿越道,谢女未暂停礼让准备过马路的蔡女先行,即贸然前行,双方因而发生碰撞,致蔡女倒地,受有头部外伤颅底骨折并颅内出血及脑疝脱、胸部挫伤并右侧第2至8肋骨骨折、第2颈椎爆裂性骨折、第9至12腰椎压迫性骨折、左大腿骨及左第2趾骨折等伤害。
谢女明知开车撞到人导致他人受伤,竟未报警处理或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即驾驶车辆離去。而蔡女经送医急救后,仍于今年初不治死亡。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谢女驾车行驶于道路,本应负一定注意义务,竟在驾驶执照遭注销时,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且于肇事后知悉其所驾车辆已与被害人发生碰撞,仍未留在现场详加查看或施以必要之救助,迳自驾车离开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悲剧,犯罪所生危害重大。
不过衡以谢女能坦承犯行,且已和被害人家属等人达成调解,法官依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项第2款、第5款及刑法第276条之罪,处谢女有期徒刑1年。又犯刑法第185条之4第1项后段之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