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一律1年起跳」不得罚金!大法官认定违宪 释字777号出炉
▲肇逃不分轻重法定最低本刑1年,不得易科罚金,被大法官认定违宪。(示意图/当事人与文内无关/资料照)
车祸案件中,即使驾驶人无过失或车祸不严重,但只要离去,仍属刑法中的「肇事逃逸」,得面临最低1年以上刑期。案经部分法官、被告声请释宪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31日作出777号解释,认为刑法规范「肇逃」语意不清,部分违反宪法明确性,而且刑度有过苛之嫌,因此宣告「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而被处罚者违宪,立即失效。
本次声请释宪者共有19件,除了3件是被告声请以外,其余16件都是各地方法院法官声请。
其中一例,是声请人2014年开车在路口右转,遇到一名萧姓男子骑脚踏车逆向碰撞,所幸车祸轻微,对方仅右手肘、右膝擦伤,而他也立即下车关心伤者,将自行车扶正、捡拾掉落物,但没等警方到场就迳自离开。
法院审理时,未鉴定声请人有无过失或故意,直接以肇事逃逸论罪,虽然法官有帮忙减刑6个月,但肇事逃逸法定最低本刑1年,不符易科罚金标准,最终判刑6个月确定。
▲大法官认为,肇逃一词规范范围模糊,有违法律明确性(图/资料照)
大法官认为,刑法所规范的「肇逃」语意所及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两者,但后者既无过失或故意,是否仍构成「肇事」,非一般民众可以预见或理解,已经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大法官指出,1999年原本的条文版本为「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没有违反比例原则。但2013年修正相关规定后,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让情节轻微者无从易科罚金,显然有过苛之嫌,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及比例原则,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失其效力。
解释公布后,法院仍应依法审判「有故意或过失」、「无情节轻微」的肇逃驾驶人。但若涉及上述无过失或情节轻微者,法官可以释字第777号来解释,在修法前裁定停止审理。